《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
    2006-08-21        來源:中國證券報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guī)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yè)務試點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
    1.3 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做規(guī)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和本所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二章 業(yè)務流程

    2.1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jiān)會”)頒發(fā)的獲準開展融資融券業(yè)務試點的《經營證券業(yè)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yè)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yè)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yè)務人員名單及其聯(lián)絡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yè)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進行。
    2.3 會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本所備案。
    2.4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并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2.5 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用于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guī)定辦理。
    2.6 會員接受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委托后,應當按照本所規(guī)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shù)量、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
    2.7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shù)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shù)倍。
    2.8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前收盤價。低于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當滿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數(shù)量的部分除外。
    2.9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后,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2.10 投資者融券賣出后,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2.11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2.12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2.13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14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于證券買賣。
    2.15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于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及本細則所述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不得用于從事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2.16 融資融券交易暫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2.17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2.18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guī)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shù)量、融資強制平倉或融券強制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3.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符合本細則第3.2條規(guī)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3.2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億元;
    (三)股東人數(shù)不少于4000人;
    (四)在過去三個月內沒有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于基準指數(shù)日均換手率的20%;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shù)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shù)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發(fā)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3.3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guī)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并確定試點初期可作為標的證券的名單,并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準和名單。
    3.4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
    3.5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關系。
    3.6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行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3.7 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fā)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3.8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關系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關系。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4.1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4.2 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深證100指數(shù)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非深證100指數(shù)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shù)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4.3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并確定試點初期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并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4.4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但會員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規(guī)定的標準。
    4.5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shù)量×買入價格)×100%
    4.6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shù)量×賣出價格)×100%
    4.7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于充抵保證金的現(xiàn)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后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xiàn)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shù)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shù)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shù)量指融券賣出后尚未償還的證券數(shù)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于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于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4.8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4.9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jiān)控,并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xiàn)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shù)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4.10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后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4.11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xiàn)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后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12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準,并向市場公布。
    4.13 會員公布的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準,不得低于本所規(guī)定的標準。會員公布的標的證券的保證金比例應與其折算率相匹配。
    4.14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蚱渌谌綑嗬氨徊扇〔榉、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5.1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shù)據,向市場公布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5.2 會員應當于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數(shù)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shù)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5.3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當月的下列情況:
    (一)融資融券業(yè)務客戶的開戶數(shù)量;
    (二)對全體客戶和前十名客戶的融資和融券信息;
    (三)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shù)量;
    (四)強制平倉的客戶數(shù)量、強制平倉的標的證券及交易金額;
    (五)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融資融券業(yè)務盈虧狀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風險控制

    6.1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
    6.2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余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
    6.3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jiān)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xiàn)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準或范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 本所可以視情形采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6.5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jiān)控,并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6.6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yè)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yè)務操作規(guī)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tǒng)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的執(zhí)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6.7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采取監(jiān)管措施及給予處分,并可視情形暫;蛉∠湓诒舅娜谫Y或融券交易權限。

第七章 其他事項

    7.1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shù)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shù)量,合計達到規(guī)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7.2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fā)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fā)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征求客戶的意見,并按照其意見辦理。
    前款所稱對發(fā)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7.3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yè)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8.1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1)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托會員買券,在結算時由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買入的證券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一種還券方式。
    (2)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托會員賣券,在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賬戶內的一種還款方式。
    (3)日均換手率,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shù)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4)日均漲跌幅,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shù)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5)波動幅度,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shù)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6)基準指數(shù)為深證綜合指數(shù)和中小板指數(shù)。
    (7)異常交易行為,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第6.1條規(guī)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8.2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fā)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后,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fā)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后,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8.3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guī)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4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于”、“少于”不含本數(shù),“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shù)。
    8.5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8.6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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