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西晚報》7月30日報道:出租車和巡邏警車在有些方面有共同特點,都是24小時頻繁出現在街頭巷尾。如果警民進行合作,江西宜春城區(qū)400余輛出租車都能安裝上閃爍的警示燈,在警方的指導下利用工作之便進行義務巡邏,幾百名出租車司機充當義務巡邏員為警方提供線索,那么宜春城區(qū)就會有天羅地網的巡邏隊伍,全方位、全視角地進行城區(qū)治安防控。
宜春市公安局巡警支隊積極探索治安防控是很好,但給400余輛出租車裝警示燈的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警示燈使用公安部門有嚴格的規(guī)定,不是宜春公安想給誰就給誰,公安使用的警示燈如同部隊的服裝一樣,是軍人的特有標志。如果任意使用,就會造成警示燈管理混亂,進而失去嚴肅性。同時也為個別出租車違反交通法規(guī)留下制度出口。
其次,出租車是以贏利為目的,不可能像警方那樣,雖然出租車是24小時運行,但只是義務巡邏員。他們只能在不影響其生意的前提下配合,如果硬讓他們裝上警示燈巡邏,就有綁架的嫌疑,也明顯違背經營者的意志。
再次,既使400余輛出租車都裝上警示燈,也未必能起到震懾犯罪分子的作用。因為犯罪分子明白,出租車司機必定不是公安人員,無論是從裝備還是技能上講,都和公安人員有很大區(qū)別。就像大街上的行人一樣,其威懾力是有限的。
再說了,滿大街的警示燈閃爍容易給市民產生錯覺,也不便于交通管理,有時還會讓人當成兒戲。與其給出租車裝警示燈,不如給出租車安裝能及時提供線索并配合警方行動的通信設施,給他們在協助警方追捕時一些交通特權或者經濟補償。
法制社會必需依法行事,宜春警方的初衷再好,如果缺乏周密的調查論證,只怕會事與愿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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