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機票違背政策的制度悖論由何而來
    2008-09-08    作者:畢舸    來源:長江日報

  近日,春秋航空宣布選擇鄭州為其航空公司第二基地。春秋醞釀進一步減少成本,從而降低機票價格。春秋航空董事長王正華表示,如果政策允許,將繼續(xù)售賣1元機票。(《東方早報》9月5日)

  “政策”所指應該是上次濟南市物價局對濟南春秋假日旅行社處以15萬元的行政處罰,原因是他們以低于政府指導價銷售濟南至上海的機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明文規(guī)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薄1元機票”是春秋航空為創(chuàng)造市場新空間而推出的特價商品,是市場經濟主體的自發(fā)經營創(chuàng)新手段,那么,其違背政策的認定標準出自何處?
  廉價航空公司在國外已經得到迅猛的發(fā)展。有關部門不是喜歡說“與國際接軌”么,這個漲價時屢試不爽的理由在春秋航空以廉價打破民航高票價的潛規(guī)則時,卻行不通了。
  198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G.J.施蒂格勒認為,官方的一紙便利的、必需的政策許可證,要比企業(yè)自身設計的任何策略,都要更有效地阻止新廠商進入壟斷產業(yè)。
  如果將某些陳舊的管理思維貼上行政政策標簽,就可能導致在許多民生改革領域,形成兩種立場、兩種聲音及兩種行動。在已經固化的壟斷領域內部改革中,極力倡導“緩進式改革”,即改革充滿了溫柔與體貼的味道,惟恐對改革中的壟斷企業(yè)照顧不周,比如爭議已久的航班延誤賠償至今只有模糊的一紙《指導意見》。在市場競爭所推進的外部改革中,政府則搖身一變,對任何“冒進”行為嚴格限制,對春秋航空的打壓即有一例,導致多元競爭主體被單極管制力量所壓制、強勢集團左右改革走向。
  “一元機票違背政策”的制度悖論,充分證明了行政壟斷比市場壟斷更容易成為阻撓改革繼續(xù)深化的障礙。讓《反壟斷法》瞄準行政壟斷,與《行政許可法》等合力,對那些背靠行政力量保護而形成的市場寡頭,首先要解除其違法權力。遺憾的是,以北京兆信為首的4家防偽企業(yè)將國家質檢總局告上法庭的“反壟斷第一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反行政壟斷之路多么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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