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海南省三亞市國土局發(fā)出公告,對月川新城區(qū)近13畝土地的使用權和拆遷安置捆綁掛牌出讓。與以往出讓不同的是,這一城市拆遷改造項目的拆遷部分,還是推行以地塊所在居委會成立公司組織拆遷新模式的試點。由此,舊城改造拆遷有望不再由政府一手包辦到底。(《海南日報》10月19日報道)
三亞的做法,是將土地的使用權和拆遷安置捆綁掛牌出讓,事實上是把一級開發(fā)、二級開發(fā)一攬子出讓,但是在土地出讓扣除拆遷費用之后,政府又對拆遷部分實行了“次市場化”處理——拆遷費用必須“經(jīng)政府科學的總體評估后,出臺總體拆遷指導價格”,拆遷操作又必須交給“地塊所在居委會成立的拆遷公司”。 這樣的改革思路,確實前所未有,其優(yōu)點也是明顯的。其中最大的好處,是政府不再和一家一戶的被拆遷者打交道,轉而交給地塊所在居委會辦的拆遷公司。而這樣的公司運作拆遷事物,最大的優(yōu)勢是人頭熟、地面熟,哪一家的違章建筑是什么時候建的,怎么建起來的,是否應該付給拆遷補償,他們往往比政府部門更清楚。更重要的是,由于其主體地位是“公司”,節(jié)約出來的拆遷費用可以“拿出一定比例發(fā)展社區(qū)經(jīng)濟”,因此與拆遷戶討價還價的動力要比政府人員足,從總體來說會節(jié)約拆遷費用。 但如此改革令人擔憂之處也有很多。其中最大的擔憂,還是上述的“次市場化”處理。人們有理由置疑:既然政府將土地的使用權和拆遷安置捆綁掛牌出讓,也就意味著拆遷費用要由土地競得人自己來出,而這樣的“政府指定”是否涉嫌以公權插手市場呢?另一個讓人擔心的是,注冊資本50萬元的“居委會拆遷公司”,卻要運作高達數(shù)千萬元的拆遷業(yè)務,他們是否有足夠的能量?誰來為他們提供資金運作擔保?此外,拆遷問題絕不僅僅是一個經(jīng)濟問題,絕不是“我給錢,你走人”那么簡單。如果遇到經(jīng)濟方式無法解決的現(xiàn)實困難,“居委會拆遷公司”又怎么可能在更大范圍內協(xié)調資源、解決被拆遷戶的問題呢? 由此看來,在拆遷問題上,政府雖然交出了與一家一戶補償談判的棘手難題,但是責任同樣不輕。其一,拆遷費用的估值問題,由于涉及到價值評判權的認定,所以解決起來未必很輕松;其二,“居委會拆遷公司”由于前所未有,其官商、民商混合的特殊身份,政府有責任對其進行規(guī)范化監(jiān)督;其三,拆遷補償由“政府——民眾”改為“公司——民眾”,政府的角色應該更加中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顯然是政府應該特別關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