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用報告”應向個人報告
    2007-09-13    作者:高君波    來源:東方早報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局長邵伏軍11日稱,居民可持身份證到相關部門查詢個人信用報告。(9月12日《中國青年報》)

  居民可持身份證到相關部門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相對于以前居民對自己的個人信用“兩眼一抹黑”而言,顯然是種進步。但令人感到不解的是,既然是個人信用報告,為何事先不向個人報告呢?
  事實上,對于個人信用報告,很多人根本談不上了解多深,例如,什么情況屬于信用不良行為,可能受到什么懲罰等。而個人信用報告是由有關部門建立,其信息來源是否準確,信用不良行為的界定是否公正,公民個人也無從得知。況且,在目前的情況下,對信用異議的申訴、復議缺乏應有的渠道,很容易讓誠信者蒙受不白之冤。
  應該說,個人信用報告作為一種社會公共資源,最終涉及個人的權益,有關部門在建立個人信用報告時,就應該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權、申訴權,讓客戶及時了解自己的信用情況。這樣才能真正維護個人的利益和信用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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