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限薪令”還不夠
    2009-02-10    作者:蘇培科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金融海嘯使得很多金融企業(yè)受到巨大沖擊,降薪、裁員等風潮迭起。就在這個時候,一些金融企業(yè)的高管們卻忙著逆勢分紅,將個人的利益擺在了首位,這一行為激怒了社會各界。一時間,金融高管們的“高薪”成為眾矢之的。
    在美國,政府正忙著注入成千上萬億的美元“救市”,華爾街金融公司卻忙著發(fā)放2008年度184億美元的紅利(與2004年景氣高峰時期的紅利相當)。這不僅讓輿論嘩然,更讓剛剛上任的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極為惱火。他言辭激烈地批評華爾街人“極度不負責任”、“無恥”,并對政府救贖的金融企業(yè)高管們實行了不超過50萬美元年薪的“限薪令”。
    同時,在中國國內也傳出了國泰君安證券的“高薪門”事件,并且國家財政部也向各家金融類國企派發(fā)了《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金融類國企負責人基本年薪取決于兩個因素:第一,公司的職位等級企業(yè)資產、業(yè)務范圍、業(yè)務領域廣度等決定;第二,所在企業(yè)、所在行業(yè)、所在地區(qū)的在職職工工資水平加權平均后乘以5。
    “管理辦法”旨在避免進一步拉大金融類國企高管與社會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業(yè)內部職工收入水平的差距,并更加規(guī)范和量化了金融類國企高管們的績效考核標準。
    此舉不但引起市場的高度關注,也引來了一片叫好聲。
    對此,筆者希望不要僅僅停留在輿論的道德批判層面,而應該督促相關部門建立起更加規(guī)范的約束機制和法規(guī),從根本上根治金融企業(yè)和國企高管的畸形薪酬機制。
    對金融類國企負責人實施適度“限薪”,筆者認為十分必要,其他國企也應該仿效,同時還應要求國企高管及其家屬申報資產來源,分清社會資源的貢獻與個人貢獻之間的比例,避免國企高管們利用所掌握的社會公眾資源尋租、利益輸送和中飽私囊,并防止高管們“堤內損失堤外補”。
    實際上,一些國企負責人拿社會公眾資源“謀私”的例子屢見不鮮,而且一直被縱容。有些人甚至將國企負責人貪污受賄的“59歲現(xiàn)象”總結為“激勵機制不夠”,從而大肆進行MBO、期權激勵。
    筆者認為,目前正是由于對國企負責人約束的機制不夠,尤其是對國企負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資產監(jiān)管缺位,使得國企高管們的名義收入和實際收入相差甚遠。對此,如果不進行及時地亡羊補牢,不嚴刑峻法,那么即使對國企高管實施“限薪令”,也將無濟于事。畢竟檔案工資和實際收入是兩碼事。
    顯然,首先應該對國企高管及家屬實施資產申報制度,適度平衡國企高管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并將二者對等起來。否則,社會公眾的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尤其是在全民所有制下,雖說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yè)是全體人民的,但是所有者存在缺位現(xiàn)象,并缺乏必要的社會監(jiān)督機制,從而使經營管理者這個“保姆”變成了國企實際的“主人”。于是,“保姆”自己給自己制定薪酬標準,肆意處置國有資產,導致國有資產變相流失。
    雖說目前有國資委這個“婆婆”來充當國有資產的“看門狗”,但由于其身兼“經營管理”與“監(jiān)督”的雙重職能,從而導致其“監(jiān)督”職能大打折扣。在這種情況下,對國企高管進行適度、明確的薪酬限制和家庭資產監(jiān)督是完全必要的。
    其次,還應該對國企高管們實施責任追溯機制,防止一些國企高管為了在職期間的“政績”而惡意放大經營風險,實施短期化經營,過度攫取社會公共資源。這種重個人利益而輕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必然會導致很多風險被置后。如果實施責任追溯機制,則可以讓責任更加明確,也可以避免國企“短壽”。
    再其次,對于一些僵化的分配機制應該進行及時改革,須與績效適度、合理地掛鉤,避免社會公眾利益受損。
    此外,還要防止一些私營企業(yè)主也借機壓縮經理人和員工的工資,避免“限薪令”成為壓迫勞工的工具,防止限制富人的“規(guī)定”轉移到窮人的頭上。
    拿奧巴馬的“限薪令”來說,對我們最深刻的啟示并不在于他與金融家們如何過不去,而是在于政府對公眾資源的監(jiān)管毫不含糊,尤其是對社會公眾資源與私人財產的界定非常清楚。奧巴馬的“限薪令”并不是針對整個華爾街,只是針對美國政府救贖的華爾街金融機構。因為這些金融機構在接受了注資之后,就成為有一些國有成分的企業(yè),只能等這些企業(yè)將政府的貸款還清、褪掉“國企”色彩之后,高管的薪酬也就與政府的“限薪令”無關。事實上,對于其他非“國有”企業(yè),也完全與政府的“限薪令”無關,只要股東愿意支付,政府則無權干涉。對此,我們一定不能混淆。
    對中國來說,要避免“棒殺”整個金融業(yè)高管,但是對于那些“高薪”的國企高管,政府顯然應該實施更加嚴厲的約束,在激勵與約束之間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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