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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1 來源:公安部網(wǎng)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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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方便群眾、服務群眾,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日前制定下發(fā)了《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這些措施將于7月1日和9月1日之后分兩批實施。
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是:
一、在交警隊、車輛管理所、事故處理單位設值日警官,受理群眾咨詢、投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導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督辦信訪事項。 二、在采取臨時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設立指路標志,告知群眾限制的原因、時間和繞行路線。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詢案件偵辦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向受害人及其親屬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四、對出具機動車合法有效證明、憑證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考試合格的,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2個工作日。 五、在車輛管理所及有條件的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設立交通違法處理窗口,在有條件的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設立檢驗合格標志核發(fā)窗口,群眾可以就近接受交通違法處理或者申領檢驗合格標志。 六、對機動車逾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或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未換領、機動車駕駛人逾期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車輛管理所向社會公告,提醒機動車所有人或機動車駕駛人及時辦理。 七、通過計算機公開自動選擇機動車號牌號碼,由2個號碼選1個增加為5個號碼選1個。 八、機動車報廢后,機動車所有人可以按規(guī)定申請繼續(xù)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九、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換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延期。 十、在機動車駕駛證副頁打印下一次換領駕駛證或者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時間等提示語。 十一、交通事故立案后,當事人在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時,可以請委托的律師到場。律師可以查閱、復制、摘錄交通事故的相關證據(jù)材料。 十二、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qū)首府市和計劃單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的多國語言考試題庫。 十三、允許具備條件的汽車銷售商、二手機動車交易市場代辦機動車牌證。 十四、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 十五、各省、自治區(qū)選擇1至2個地市,商財政、銀行等部門,試行在地市范圍內跨縣(區(qū))就近向銀行繳納交通違法罰款。 十六、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qū)首府市、計劃單列市,試行申請人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聲訊電話或者設在車輛管理所的計算機等方式自助預約考試。 以上服務措施,一至十項從2007年7月1日起實施,十一至十六項從2007年9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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