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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5 記者:褚曉亮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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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長春電
日前,吉林省財政廳、審計廳、監(jiān)察廳、旅游局等四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文件,規(guī)定今后省內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和社會團體經過審批獲準的考察、接待、會議等公務活動,可以委托旅行社來安排,以此推進公務活動的透明度,減少成本開支。 按照規(guī)定,受委托旅行社可以對公務活動中的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項進行全面安排,受委托旅行社應是省內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旅行社,其中為出境公務活動提供服務的,必須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質。經批準開展公務活動的單位,向旅行社提出的服務范圍和要求,應與公務活動緊密相關。受委托旅行社不得提供與公務活動無關的服務,不得安排涉及“黃、賭、毒”內容的違法活動和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活動等。 此外,文件還要求,公務活動委托單位和受委托旅行社應簽訂規(guī)范合同,并嚴格執(zhí)行經費管理及財務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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