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上午,5位蘭州居民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提起了訴訟。但蘭州市中院拒絕了這一起訴狀,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
三中全會提出要建設法治中國,法治已被寫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面對權益被嚴重侵犯的現(xiàn)實,蘭州市民沒有任何過激舉動,而是理性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維權,這是對法治理念的踐行。無論從哪個角度說,這都應該是政府和社會所樂見的。可是,當?shù)胤ㄔ旱膽B(tài)度,卻是拒絕受理。這一表態(tài)引發(fā)輿論強烈質(zhì)疑,最集中的想法是:難道壟斷的自來水公司享有被免予起訴的權利嗎?蘭州市民“免費”喝了那么多的苯,難道都沒個通過法律途徑說理的地方?
蘭州中院拒絕受理的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具體來說,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內(nèi)容是: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換言之,公民個體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必須承認,我們關于集體訴訟的規(guī)定不僅嚴重落后于國外,也嚴重落后于現(xiàn)實。無論是否存在權力干預或者授意,法院拒絕受理本身,很難說在法律上完全沒道理。
針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直接請求保護個體利益,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公益訴訟的范圍,而是屬于一般的普通民事訴訟,即私益訴訟。但是,不知道蘭州中院在拒絕受理市民訴訟時有沒有“順便”告訴他們,可以通過怎樣的法律途徑來維權呢?比如,市民可以委托消協(xié)或者注冊環(huán)保組織進行公益起訴?
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消法明確規(guī)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以及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xié)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法條正式賦予了消協(xié)組織公益訴訟權。但到目前為止,我們似乎還沒看到哪里的消協(xié)組織正式行使了該項權利。那么,這一次呢?蘭州市民對自來水苯超標的訴訟請求,被法院以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理由拒絕了,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消協(xié)組織能關注到嗎?
蘭州市民或許已經(jīng)飲用了8天的苯超標水,潛在的健康損害無法挽回,他們被侵犯的權益必須得到維護。而這樣的維權行動,最佳的方式就是通過法律途徑實現(xiàn)。現(xiàn)在,既然法律未能授予普通公民發(fā)起公益訴訟的權利,那么——親愛的消協(xié),蘭州人喊你公益訴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