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fā)行改革應建立退貨機制
2013-09-17   作者:周科競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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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jiān)會表示,在未來新股發(fā)行制度改革上,要重點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本欄認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最佳方式就是允許中小投資者退貨,假如通過一級市場申購到新股的投資者,在獲得股票的同時,也同時獲得一份為期35個月的按照發(fā)行價賣出股票的認沽權證,該權證同樣可以由券商創(chuàng)設,在二級市場交易,以抑制過度投機,那么投資者將能夠獲得退貨的機會,這是對中小投資者的最大保護。
  新股發(fā)行上市對于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損害,最直接來源是股價的下跌,股價下跌原因可能有多方面,一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二是上市公司業(yè)績變臉,三是市場整體環(huán)境不佳。但不管怎么樣,如果投資者在購買新股三年之內虧了,就可以選擇退貨,那必然是中小投資者的福音。上市公司想留住投資者,最好的辦法就是讓股價保持在發(fā)行價格之上,那么投資者就不可能選擇行權退貨。
  本欄建議,在投資者中簽新股的同時,也獲得相應數(shù)量的認沽權證,行權價格為發(fā)行價,權證存續(xù)期35個月。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假如A公司新股發(fā)行定價30元,上市后開盤價45元,此時投資者持股處于獲利狀態(tài),認沽權證并不具備任何價值,但由于其存在著未來的不確定性,其權證交易價格也達到1元,隨著時間的推移,其股價開始回落,當上市滿兩年時,其股價跌至30元,認沽權證的價格漲至3元,此時認沽權證已經(jīng)隱約具備價值,某買入股票的投資者同時買入了同等數(shù)量的認沽權證,當上市滿35個月時,其股價跌至20元,認沽權證價格10元,此時持有股票的投資者便選擇行權退貨,把股票按照30元的價格賣給A公司大股東,投資者完成退貨流程。
  當然,管理層也需要防范認沽權證的過度炒作,此時可以引入曾經(jīng)非常成熟的創(chuàng)設權證制度,既能夠保證認沽權證在合理的交易價格成交,又能夠增加券商的營業(yè)收入,都不是壞事。最重要的是,這份權證恰好保證了投資者的退貨權利。但需要約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及關聯(lián)機構不能買入認沽權證,以防其搶走投資者的退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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