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夏季亞布力論壇在安徽合肥市召開,一位經濟學家在論壇發(fā)言時指出,現代社會既存在現實的法律,同時也存在著自然法。天理國法出現矛盾,企業(yè)家就會遭難。正因為如此,他愿意從自然法的角度出發(fā),呼吁修改中國的法律體系。 由經濟學家來討論自然法的問題,別有一番趣味。按照這位經濟學家的說法,人們的行為標準無非兩個,一個是合法,一個是合理,行為的后果無非四種:合理合法、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在中國當今社會,合理但不合法的現象很多,比如企業(yè)家為了生存和發(fā)展的需要,向社會集資,從而導致身敗名裂,鋃鐺入獄,最終家破人亡。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許多法律規(guī)定并不符合自然法,法律的實施變成了“合法的暴政”。在這位經濟學家看來,中國當代最缺乏的不是法律,最缺乏的是符合天理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按照官方的說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基本建成,世界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所擁有的法律,在我國都有所表現。但是,仔細分析中國法律體系的特點,人們就會驚訝地發(fā)現,中國的法律體系與西方國家的法律體系完全不同。西方國家的法律體系核心在于控制行政權力,而中國的法律體系核心價值就在于規(guī)范公民的基本權利。正是這種獨具中國特色的立法價值取向,使得中國的企業(yè)家在經營的過程中動輒得咎。 上個世紀90年代為了規(guī)范中國的金融秩序,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頒布了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辦法,強化了金融機構的金融壟斷行為。1997年實施的刑法典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的內容直接移植到刑法之中,規(guī)定了非法集資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凡是沒有取得集資法定許可,沒有取得金融經營資格,企業(yè)從事集資和吸收存款的活動,其行為都可能會被認定為犯罪。頒布這項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整頓中國的金融市場秩序,規(guī)范中國的金融交易行為。但從客觀效果來看,這項規(guī)定的最大弊端就在于進一步強化了金融機構的壟斷經營行為,使得企業(yè)在資產經營向資本經營的過程中陷入絕境。許多企業(yè)在資本經營的過程中,必須從事融資交易活動,但是,一旦涉及資金的籌集,很可能會因為缺乏相應的經營資格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更令人感到恐怖的是,一旦企業(yè)經營行為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司法機關就會限制企業(yè)家的人身自由,當地政府就可以名正言順地拍賣或者變賣企業(yè)家的資產。由于企業(yè)家在資產的拍賣或變賣過程中缺乏足夠的發(fā)言權,因此,許多企業(yè)家的資產都被地方政府賤賣,這就導致企業(yè)家徹底失去了東山再起的原始資本。 當前這種司法機關雷厲風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地方政府快刀斬亂麻以變賣被告人資產的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做法,最終導致各方的利益都受到損害。對于被告人來說由于資產被政府拍賣,失去了保值增值的機會;對于債權人來說由于被告人已經被限制人身自由沒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因此只好吞下苦果;對于地方政府來說由于在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中陷入太深,以至于引火燒身,不得不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處理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存款所產生的群體性事件。對于當地司法機關來說,以非法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罪量刑,根本無法處理附帶的民事訴訟。由于被告人身陷囹圄,因此,司法機關的審判往往變成“半拉子工程”。對于受害人曠日持久的附帶民事訴訟,許多司法機關只能采取拖延戰(zhàn)術。即使迫不得已作出判決,由于判決無法執(zhí)行,司法機關沒有任何信譽可言。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盡快改變我國行政主導的法律體系,從限制公權力入手,防止國家機關隨意地進入市場經濟領域,破壞當事人業(yè)已達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政府可以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多的信息,也可以及時提醒當事人注意商業(yè)風險,但是,政府不應以維護金融秩序為名,隨便處置企業(yè)家的資產,因為那樣做可能會導致市場經濟被徹底扭曲,企業(yè)家遭遇生存危機。 多元化社會根本不存在所謂天理,社會普遍的價值觀念應該寫入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如果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不能有效保護公民的權利,那么,這樣的法律就會違背民意。只有“把權力關進籠子里”,才能營造一個良好的商業(yè)環(huán)境,讓企業(yè)家盡情地發(fā)揮自己的聰明才智,為社會創(chuàng)造更多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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