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如此“苛責”,不僅是因為紅會需要用最大的誠意來重建、維護應有的公信力,還緣于紅會的信譽重建正值新一輪政府職能轉(zhuǎn)變改革啟動之時。 汶川地震后,百余藝術家義拍籌款8472萬元定向捐給紅會,但此后便不知善款去向。日前,紅會作出說明,稱這筆善款已用于“博愛家園”項目,雖未按指定項目使用,但“與捐贈人意愿總體一致”。同時承認,捐贈人不知情是“溝通和服務都做得不夠”。
正面回應質(zhì)疑,是紅會應該展現(xiàn)的誠意,但就回應內(nèi)容看,誠意展現(xiàn)得還不夠。其缺憾有三:
其一,捐贈人不知善款去向,恐怕不只是溝通問題!爸袊t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規(guī)定,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捐贈財產(chǎn)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饋制度,及時向捐贈人反饋捐贈財產(chǎn)的去向和使用情況。捐贈函或捐贈協(xié)議對于捐贈財產(chǎn)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約定向捐贈人如實反饋相關信息。藝術家義拍籌集的8000多萬元,明確要求定向捐給青城山市,即使由于情況有變不能定向捐贈,也應向捐贈人通報。紅會將善款改作他用而不與捐贈人協(xié)商,明顯違反程序。
其二,紅會不能因為將善款用于與汶川地震相關的“博愛家園”項目,就自行認定代表了捐款人意愿。按規(guī)定,捐款人意愿需要通過出具捐贈函、簽署捐贈協(xié)議等加以明確。在捐款人5年不知善款下落,更無善款使用說明的情況下,何以認定“與捐贈人意愿總體一致”?
其三,即使這筆善款全部用于“博愛家園”項目,目前所做的說明也不夠清晰。按紅會說明,這筆善款計劃援助248個社區(qū),平均每個社區(qū)資助35萬元。一般情況下,硬件工程10萬元,生計發(fā)展12萬元,其他為軟件建設、組織發(fā)展和項目執(zhí)行等費用。也就是說,“其他”支出達13萬元。為什么看不見的支出比例這么大,需要說明。否則,這筆善款是否用對了地方,就仍存疑問。
有論者認為,紅會將善款他用“合法不合情”,這種說法未必適當。一方面,紅會的工作性質(zhì),不能以是否合法為唯一行動底線,而忽視了公眾的情感;另一方面,將法與情對立起來,是不是表明相關制度需要修正?
之所以如此“苛責”,不僅是因為紅會需要用最大的誠意來重建、維護應有的公信力,還緣于紅會的信譽重建正值新一輪政府職能轉(zhuǎn)變改革啟動之時。“向社會放權”是政府職能轉(zhuǎn)變的重要內(nèi)容,而放權,不僅需要政府有改革的勇氣,還需要社會組織能接得住權,真正起到公正調(diào)節(jié)社會資源的作用。每一筆善款無論大小,都凝聚著國人的愛心和基本信任。任何主觀或非主觀的失誤,都是對國人愛心的消耗,是對社會互信的消耗。避免這種消耗,須從嚴審視自身,這是當好“愛心委托人”的起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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