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剛剛開始,馬肉變牛肉的丑聞就攪亂了歐洲人喜迎新年的好心情,事件受害對象已經涉及到英、法、德等16個國家的廣大消費者。
為何要用馬肉替代牛肉,二者懸殊的價格應當是促使不法廠商鋌而走險的內在動力。為何在此時發(fā)生此事,據歐洲議會農業(yè)委員會副主席、法國政治家若澤·博韋推測,數百年來,羅馬尼亞人一直使用馬車代步。6年前,羅馬尼亞頒令禁止馬匹上路,但這道禁令去年才得以實施?赡苷蜻@道禁令,羅馬尼亞大量馬匹被送進了屠宰場。為何敢用馬肉替代牛肉,因為歐洲已足有十年沒檢測過牛肉里面的馬肉DNA了。一連串的巧合就導致了大批的馬肉被填入各種冷凍面、腸、餅,并貼上歐洲冷凍食品巨頭瑞典芬德斯公司及其供應商法國可米吉爾公司的品牌標簽,堂而皇之登陸各大超市。
我們暫且不談等待這些經營者的是何種責任,從事件本身來看,在超市里,消費者在這些產品標簽上看到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在這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的知情權被嚴重侵犯了。
在18、19世紀的英美國家,“買者當心,出門不換”觀念非常流行,契約自由被認為是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基礎,在這一理念的影響下,消費者權益得不到最基本的保護,消費者更沒有任何知情權可言。
20世紀初,美國一部紀實小說《叢林》以詳實的證據向消費者揭露了美國肉類食品生產的骯臟過程,喚醒了沉睡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消費者運動在美國開始興起,并在之后迅速影響到了世界上的很多國家。1962年美國總統(tǒng)肯尼迪在《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tǒng)特別國情咨文》中提出了消費者的4項基本權利,其中就包括“消費者知情權”。自此之后,很多國家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歐盟更是專門制定了《阿姆斯特丹條約》來統(tǒng)一歐洲市場對消費者的保護,根據歐盟的指示精神,歐洲各成員紛紛制定了消費者保護法,他們主要是通過專門立法的形式進行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有的國家通過修改其民法典而將保護消費者內容納入其中。
1985年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聯(lián)合國消費者保護指南》,這是聯(lián)合國在消費者保護方面通過的第一個國際性文件。《指南》規(guī)定了“消費者應當獲得充分的信息,以保證消費者選擇權的實現(xiàn)”。
1993年我國也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消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當歐洲人難以確定吃的究竟是牛肉還是馬肉時,我們國家的消費者也在糾結喝的紅罐涼茶哪個才是正宗,這邊電商價格戰(zhàn)還未讓消費者真正看明白,那邊某品牌兒童感冒藥卻讓很多家長郁悶如何才能真正看懂說明書。這些問題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消費者的知情權沒有得到很好的重視。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fā)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49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第50條規(guī)定,經營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可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款、責令停止營業(yè)、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這些條款是我國消法關于消費者知情權的規(guī)定。
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消費者行使其選擇權的前提和基礎,作為信息不對等的交易雙方,消費者的知情權往往取決于經營者的告之,這種告之通常具有片面性和隱蔽性。而一旦消費者意識到自己的選擇是由于不完整的甚至是錯誤的“知情”而造成的,就會對社會誠信產生懷疑,如果這種懷疑具有普遍性,必然會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
我國海南旅游度假區(qū)一度曾因為欺騙游客的商人和黑店大量存在,致使游客常常無法獲取充足和真實的消費信息而“挨宰”,因此嚴重影響了其建設國際旅游度假區(qū)的進程。近幾年海南政府積極采取各種措施,打擊“欺客、宰客”現(xiàn)象的發(fā)生,并且通過各種途徑,確保消費者能夠獲得真實、全面的信息,正是這種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尊重,才使得海南旅游經濟再度獲得消費者的信任和支持。
對于馬肉事件也是如此,正如外媒所說,羅馬尼亞的屠宰場不可能具有這么大的能力,可以瞞天過海將外行都能識別的馬肉變身為牛肉,送到歐洲這么多國家的超市里,究竟是哪一個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了問題,不僅歐洲消費者感到了信任危機,任何一個理性的消費者都會懷疑自己身邊是否也存在這樣的問題。
亞當·斯密曾經講過“最為商業(yè)化的社會也是最講究道德的社會”,他認為自由競爭會使經營者自動成為維護產品質量和商業(yè)信譽的楷模。然而21世紀的產品嚴格責任依然沒有阻擋住不法商販掛牛頭賣馬肉的可恥行徑。眾所周知,英國瘋牛病危機后,消費者普遍對歐盟生產的農產品質量表示擔憂,因此歐盟將初級農產品納入到產品范圍內,實行無過錯的嚴格責任,以此提升消費者對歐盟初級農產品的信心。
懲罰性賠償、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作為事后的救濟手段的確可以起到懲罰違法者、保護消費者的作用。對這次歐洲馬肉事件,巨額的懲罰性賠償必然會使經營者記住這次慘痛的教訓。但是,相對于事后救濟,事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以美國1969年通過的《借貸事實法》為例,該法規(guī)定放款者應當將信貸成本告知消費者,以保證消費者選擇權的真正實現(xiàn)。
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也明確規(guī)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但是卻沒有規(guī)定經營者如果不保證消費者知情權得以實現(xiàn)應當受到何種制裁。很多人認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只是一種象征意義上的權利,因為消費者對某種商品不了解可以不購買這種商品,消費者的其他權利并沒有因此受到任何損害。至于經營者能否依法經營,很多人也認為這屬于國家行政管理的范疇。這種觀點不值得認同。首先從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性可以看出消費者知情權有利于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其次從這次馬肉事件就更能夠體現(xiàn)出經營者的逐利性,如果不認真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勢必會造成法律的漏洞而給不法經營者以可乘之機。
首先應當完善法律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在即,應該明確規(guī)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對于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救濟方式,不能使消費者的知情權成為空談!皼]有救濟就沒有權利”,這一古老的諺語揭示了救濟對于權利保護的重要性。
其次,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加大執(zhí)法力度,對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事件,應當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迅速處理,并將事件真相告訴公眾,使公眾不必因為知情權受到侵犯而對整個社會產生信任危機。例如,2013年2月香港衛(wèi)生署就發(fā)布消息勸告市民不要購買或服用某品牌的減肥咖啡,因為已有消費者因為服用該咖啡出現(xiàn)精神異,F(xiàn)象。
第三,應當充分發(fā)揮消費者的監(jiān)督作用,要使消費者的監(jiān)督落到實處,只有消費者的監(jiān)督真正起到作用,才會使經營者意識到保護消費者權利的重要性。
第四、應當充分發(fā)揮小額訴訟法庭、消費者公益訴訟的作用,使消費者不必因訴訟成本高、訴訟收益小而采取不了了之的解決方式。
現(xiàn)在我國經濟正朝著以擴大內需為基礎的節(jié)約型消費轉變,這種消費方式是一種全民性的節(jié)約型消費。而促進全民性的節(jié)約型消費的基礎就是消費者知情權的完善和保護,只有消費者的知情權得到更好的保護,社會誠信才能更好地建立起來,在這種良好的社會氛圍下,消費者才能敢于消費、理性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