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報道陜西大荔縣主要官員在農村開會慰問貧困黨員、會場上擺著一盒天價香煙“九五至尊”,《西安晚報》記者石俊榮受到報社批評處罰。其實,此事之所以被公眾廣泛關注并認為對記者的處罰有問題,關鍵在于,如何在法理、職業(yè)道德以及媒體自律的角度看待記者的采訪報道權。 記者石俊榮根據大荔縣官方網站的照片等素材、并采訪了相關當事人,寫成此稿,在事實上沒有大的出入,行使了新聞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權,這是基本面。且就“天價香煙”而言,事實準確,沒有問題。至于天價煙的來歷,如果官方認為不是來自非正當渠道,大可運用各種方式予以澄清。所以怪罪記者報道負面消息,沒有理由。 記者所在報社不知因何故以“未到現場”為由予以處罰。這在法律和道德上都站不住腳。翻遍法國、瑞典、丹麥、挪威、德國、俄羅斯等國的成文新聞法或媒體法,沒有哪個國家的法律向記者施加“必須到現場采訪”的義務。這里的關鍵是事實是否準確。 當然我們可以理解,國內外有媒體為了防止新聞失實,強調記者踐行“現場主義”,以眼見為實來確證報道的準確性。作為行業(yè)內的一般規(guī)則,它是有道理的,同時也是非強制性的自律。當今世界,新老媒體空前發(fā)達,如果通過其他媒體和信息來源能夠證實相關事實成立,那就不一定要求記者非到現場不可。 此外,有些官方舉辦的會議等活動,往往特別邀請一些記者前去采訪,而限制其他記者到場。如果記者石俊榮不屬于“會議記者”,那么他想“深入現場”也是做不到的。當然,還可以反過來說,如果有記者在場,而他們沒有發(fā)現現場有“天價煙”,那么記者石俊榮恰恰彌補了他們的錯失,應該受到特別表揚才對。 最后一點,記者石俊榮援引的是大荔縣官方網站的圖片,從法律上講,在新聞失實等造成的誹謗的抗辯事由中,有一條就是特許權抗辯,也就是說,援引官方權威來源的資料信息,如果有差錯,援引者可以免責。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上說,石俊榮都沒有什么過錯,而是一位根據現行規(guī)定正確行使了輿論監(jiān)督權的稱職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