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烏木”所有權看財產觀爭議
2012-06-07   作者:言無忌(民商法學學者)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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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央視等媒體報道,有四川農民在自家承包地中剛挖到烏木,據(jù)鑒定價值上百萬元,地方官員隨即從天而降,宣布這些烏木是國家所有的,依據(jù)是《民法通則》第79條。第79條是說,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可是,所謂埋藏或隱藏,必定是人干的。烏木的形成是氣候變化或地質運動的結果,算是天賜之物,什么時候開始適用第79條的,還得再打聽打聽。
  《民法通則》出臺26年來,第79條也沒引起什么爭議,主要是適用很麻煩。我國地大物博,私人挖到些東西總是有的,要是政府成天盯著人們挖了些什么,恐怕也忙不過來。這又印證了我這些年來對某些法律條款的看法。對某些法律條款,恐怕不能太當真,又不能不當真。如《物權法》第76條4項說,業(yè)主可以選聘或解聘物業(yè)公司。對這個條文要是太當真,你會很受傷。但要是把法律忘了,它又會自動找上門來,比如這次,烏木剛挖出來,政府官員就拿著《民法通則》出現(xiàn)在你面前。
  哪些法律條款是要當真的,哪些法律條款當不得真,是一個問題。據(jù)我觀察,主要看某條法律的受益人是誰。受益人無權無勢,就不要太當真了。受益人有組織有力量,比如某些地方政府部門、某些物業(yè)公司,那就另當別論。
  循著這個思路,我開始為另一些擁有“烏木”的人捏把汗。價值數(shù)百萬元的烏木挖出來,《民法通則》第79條啟動了。那么,一個百萬富翁死了,《繼承法》第32條就不能啟動么?!
  《繼承法》第32條規(guī)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好多人都不記得這條法律了。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法定繼承人只有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和兄弟姐妹。計劃生育搞了三十年,有兄弟姐妹者少之又少。祖父母、父母總要走在年輕人前面,F(xiàn)在單身貴族又特別多,沒有配偶和子女,在外晃蕩,哪天出門,事先又沒寫好遺囑,遺產充公或是可以想見的。當然,對于道德情操高尚,愿意將財產留給政府以造福于社會的人,又另當別論。
  《繼承法》是1985年出臺的,和《民法通則》一樣,是二三十年前的立法觀的產物。二三十年前,地上的、地下的,都是公家的。不但財產是公家的,人也是公家的,真正“無分彼此”。現(xiàn)在不一樣了。前兩天,看到有人從歐洲回來大發(fā)感慨,說中國用三十年時間完成了歐洲數(shù)百年才走完的路。看了這話,我也跟著自豪了一把。細想一下,又發(fā)現(xiàn)不對勁。按這個標準,社會發(fā)展已經邁過了數(shù)百年,二三十年前的立法觀,也可算是幾百年前的“古董”。現(xiàn)在,是否需要重新審視這些古董級的立法觀,也就成了一個問題。
  實際上,古今中外的法律中,一直存在著兩種財產觀。一種財產觀是把世界上一切有價值的東西一股腦地歸屬于一個主體。比如,西周時候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假設,從周人奪得天下起,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上的東西都歸周天子所有,周天子再把財產賞賜給其他人。而且,既然財產終歸是天子的,天子還可以把它收回去。周天子像一個孕育財產的母體,財產只能從他肚子里生出來。不同的是,周天子比母體還厲害,他還可以把生出來的東西又收回去。
  但另一種財產觀,卻絕不承認周天子能夠當然地擁有世界。一切有價值的東西首先屬于每個先發(fā)現(xiàn)、占有或創(chuàng)造這些東西的人,所以,財產要么是“我的”,要么是“你的”或“他的”。當然,周天子也是人,也可以占有很多東西,但不能說我合理獲得的東西,周天子也有份。另外,周天子握有政治的統(tǒng)治權,他要維護社會秩序,免得我的東西被別人搶了,為了我們可以安全地擁有自己的東西,我們給周天子交稅,讓他有維持公共秩序的經費,這是可以的,但交稅不是把我的東西都變成周天子的了。
  前一種財產觀叫概括的財產觀,后一種財產觀叫具體的財產觀。在概括的財產觀里,一旦獲得政治的統(tǒng)治權,天上飛的、陸上走的、地下埋的,都是周天子的。所以,凡是歸屬不明的東西,比如埋藏物、無主繼承物、“烏木”等等,就不用找歸屬者了,一律都有抽象的所有者。具體的財產觀卻認為,萬物生而自由。一只鳥在天空中飛翔,它是自由之身,抽象的所有者憑什么說這只鳥是您的?天上飛的、水里游的、林中走的,只有被捉到了,才屬于“我的”。既然萬物生而自由,當然就產生了“先占”原則。先占的意思是,誰先占有無主物,誰就有優(yōu)先的、排他的權利。
  這兩種財產觀哪一種好?一時很難區(qū)別。有人認為概括的比較好,當時也沒人敢說這有什么不妥。但我覺得,這一看法存在問題。比如說,我在河里釣到一條魚,道德和常識都告訴我,這條魚就是我的。但有人卻從天而降,拿著法律對我說,這條魚生下來就已屬于一個抽象的所有者,只是它很忙,沒時間來釣它,F(xiàn)在既然釣起來,按照法律這條魚應該還給它。
  我一查法律,發(fā)現(xiàn)還真這么寫的,只好把魚送還。它高興了,給我點釣魚的勞務費。不高興了,說我破壞了魚唇的美感,把我打一頓才放回家。而我回家還得另外找吃的。這樣想來,它似乎的確霸道了些。
  最后,再來解釋一下《繼承法》第32條。實際上,通過假設的一個案例,可以把《繼承法》第32條的性質講得更清楚些。下面這道法律題純屬假設,若有雷同,請勿對號入座。
  某老年百萬富翁,無子女,配偶已去世,只有一個哥哥和哥哥的兒子陪他安度晚年。這天,老兄弟倆同時遇難,死前未留遺囑。百萬富翁去世時間是早上8點,哥哥是8點10分。問:根據(jù)我國《繼承法》,富翁的百萬遺產歸誰繼承?
  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答案很簡單,富翁的財產由晚去世10分鐘的哥哥先繼承,再由哥哥的兒子以法定繼承人身份繼承。但是,現(xiàn)在假定兄弟倆去世的時間反過來,哥哥是早上8點,百萬富翁是8點10分,富翁的遺產歸誰繼承?答案應該是,因為哥哥先去世,侄兒按照《繼承法》不是叔叔的法定繼承人,富翁又沒留下遺贈侄兒的遺書,所以,根據(jù)《繼承法》第32條,富翁的遺產應當歸國家所有。
  接下來,這個不幸的侄兒有得忙了,由于父親比叔叔早死10分鐘,他得接待拿著《繼承法》從天而降的政府官員。政府官員也有得忙了,他們得保證不使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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