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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2 作者:孫瑞灼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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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每日經(jīng)濟新聞》報道,《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二次修訂,住建部已啟動前期工作。據(jù)記者了解,《條例》修訂工作爭取在2013年6月前完成,并上報國務(wù)院法制辦。修訂內(nèi)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住房公積金的用途和功能的調(diào)整;二是對覆蓋人群的重新梳理;三是對監(jiān)管的制度化約束。其中,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shè)的試點將繼續(xù)擴大。 如何使用住房公積金,一直受到關(guān)注。《條例》曾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應(yīng)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此后,又增加了一項用途——租房。盡管如此,住房公積金“休眠”現(xiàn)象仍然十分嚴重。據(jù)統(tǒng)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余額總計2.1萬億元。在筆者看來,與其讓巨額公積金“休眠”,不如“救急”,盡量讓繳納人有條件支取。 民革中央的一項調(diào)研顯示:雖然月月繳費,但每年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的人群比例僅占繳費者的兩三成。按現(xiàn)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只有在購買住房、離退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等幾種情況下,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這就意味著,大量無力購房的低收入家庭和普通工薪階層,面對虛高的房價,從根本上喪失了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機會,住房公積金變相為“定期存款”,只有在職工退休后才能兌現(xiàn)、全部取出。這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住房公積金應(yīng)有的保障職能。而且這一“定期存款”的利息要遠遠低于同等情況下的銀行利息,職工將為此遭受利益損失。 大量住房公積金的休眠,是一種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出現(xiàn)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國目前房價過高,普通工薪階層無力購買。另一方面與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設(shè)計存在缺陷、使用范圍過于狹窄有關(guān)。越富有、越有能力購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好處;越貧困、越買不起房的人,越無法享受住房公積金的福利。難怪有人批評住房公積金已漸成富人俱樂部,助富而不濟貧。筆者認為,讓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和個人有條件地提取出住房公積金,用于解決生產(chǎn)、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是住房公積金人性化、科學(xué)化管理的需要和必然選擇。 因此筆者認為,《條例》修訂的方向和思路應(yīng)當(dāng)是,適當(dāng)放寬公積金的支取條件,不能僅限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要擴大到生產(chǎn)、生活、消費等領(lǐng)域的大額支出上。畢竟住房公積金在性質(zhì)上歸繳納人所有,他們才是真正的主人,具有支配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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