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不久前,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協(xié)調司副司長歐陽武公開表示,中國首個“個人信息保護”專項國家標準《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tǒng)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已制訂完成,正按程序報批。但參與調研制訂的一位專家日前對媒體說,“《指南》不具有強制性,只是一個推薦實施的國家標準,網站、商家違反了也不會受到任何處罰! 這位專家的話如果屬實,那就未免太讓人失望了。作為專項保護個人信息的國標,只是告訴別人怎么做,而無任何懲處條款,無異于一個花瓶,那些見利忘義的商家會對《指南》頂禮膜拜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仍然是嘴上的“唱功”?讓人憂心。 如今,以牟利為目的的販賣個人信息行為已經相當嚴重,今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上海羅維鄧白氏營銷服務有限公司出售1.5億條個人信息,每條要價0.3到1.5元。如今公民個人信息被“裸體”司空見慣,你去售樓處買房,出不了三天,家裝公司就會打電話向你推銷裝修。你去車市買車,很快就會有人向你促銷保險;蛟S你感到驚訝,家裝公司、保險公司怎么知道我的信息?秘密就在于商家將你“賣”了。 公眾對個人信息被商家出售很煩心,又很無奈。2009年2月28日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边@一定罪在執(zhí)行中存在著較大空間的“自由載量權”,首先“情節(jié)嚴重”是一個不確定概念;其次“情節(jié)不嚴重”自然就不構成犯罪,怎么處罰?沒了下文。而現(xiàn)實中大量的買賣個人信息行為都屬于“情節(jié)不太嚴重”,但對個人的危害卻很嚴重。 這類情況該怎樣處罰?不妨借鑒他山之石。比如德國,早在1977年就制定《聯(lián)邦數據保護法》,以后兩度修法,明確手機用戶拒絕商業(yè)廣告短信,可與運營商簽訂一份合同,運營商違規(guī)濫發(fā)短信,投訴一次最高可罰五萬歐元。筆者想,如果有10人、100人投訴,電信商可能要被罰得傾家蕩產。再如英國《通信管理條例》規(guī)定,未經收信人同意發(fā)送兜售產品的垃圾信息,屬于違法,法院受理起訴并查實后,每次罰運營商5000英鎊。 可見,國外處罰垃圾短信和出售個人信息行為,對未構成犯罪的,一律施以嚴厲的罰款,讓商家芒刺在背,不敢越雷池半步。竊以為,保護個人信息必須從源頭抓起,對泄密的商家處以“嚴刑”,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并造成損失,有權起訴商業(yè)機構要求賠償,這正是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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