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治政府是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也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維護群眾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各地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方面采取了許多舉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看到,一些人對法治政府的理解還比較簡單,致使法治政府建設在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和薄弱環(huán)節(jié)。這就要求我們從理論上進一步把握法治政府有哪些特征。 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在我國經(jīng)歷了一個過程。上世紀90年代,國務院提出了依法行政的要求,這是我國政府治理理念的一大進步。2003年,國務院法制辦召開的全國依法行政理論研討會首次提出了法治政府的概念。在此基礎上,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jīng)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xiàn)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從建設法治政府目標提出的過程看,法治政府中的“政府”是指狹義的政府,主要包括各級行政機關。法治政府的內(nèi)涵主要是指各級行政機關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行政理念、行政體制、行政規(guī)范、行政決策、行政執(zhí)法、行政監(jiān)督等各個環(huán)節(jié)貫徹法治的原則。建設法治政府,是基于行政權在我國政治架構中的重要地位和行政權易于擴張的特性,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而作出的重大戰(zhàn)略部署。法治政府的內(nèi)涵決定了法治政府必須是守法政府、民主政府和透明政府。 法治政府是守法政府。法治,在邏輯起點和制度目的上均在于通過法律制約公權力。因此,法治政府必然是在實體和程序上都嚴格遵守法律的守法政府。守法政府的內(nèi)涵包含兩方面:一方面,它必須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核心不在于權力的大小,而在于政府權力是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的,其邊界是確定的、明晰的,政府行使其權力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當前,一些地方政府行使權力的邊界不夠明確和清晰,政企不分、政資不分、政事不分,這些都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它應當是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強調(diào)法律權威至上,政府違反法律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實現(xiàn)權力與責任的統(tǒng)一。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在違反法律后不承擔法律責任或者以政治責任、道義責任代替法律責任,也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法治政府是民主政府。法治的重要價值在于實現(xiàn)民主、保障公民權利。因此,法治政府必須是民主政府,其權力的行使要充分、真實地代表民意,成為人民意志的執(zhí)行者。這一方面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決策必須民主。在重要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應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專家、社會公眾以及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實現(xiàn)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良性互動。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在重要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沒有很好地發(fā)揚民主,行政行為看似有法可依,其實并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行政執(zhí)法也必須民主。行政機關在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不利的行政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法治政府應當是透明政府。只有透明的政府才能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更好地接受社會監(jiān)督,確保政府權力依法行使,成為法治政府。這就要求大力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政府作出什么樣的決策以及如何決策都要向公眾公開,行政執(zhí)法的依據(jù)、程序和結果都要及時公布,以方便公眾監(jiān)督政府是否依法行使權力。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是全面、準確、及時。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對信息采取“選擇性公開”,對自己有利的就公開,對自己不利的就隱瞞,這也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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