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芬奇的“強硬”能否經住法律檢驗
2011-12-26   作者:新京報社論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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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被央視曝光的達芬奇家具“假洋貨”事件,本該有個收場了。據(jù)《東方早報》報道,上海市工商局于12月23日做出處罰決定:以達芬奇公司經銷的家具未配有中文說明書、產品質量不合格為由,對其罰款133.42萬元。豈料達芬奇又強力反擊,不僅在微博堅稱“從未造假”,還質疑工商部門的檢測標準和程序。
  孰是孰非,當然不能看微博上誰的聲音大,而是要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序。按《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guī)定,行政相對人在知道處罰結果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達芬奇如果對處罰真有異議,那就應盡快走相應的法律程序,而不只是在微博“喊冤”。
  如進入司法程序,工商部門就需對處罰的合法性進行舉證:一是實體合法,即處罰必須適用法律正確,且達芬奇產品的確存在問題。
  現(xiàn)在上海工商局認定達芬奇家具沒有配中文說明書、“漆膜耐香煙灼燒”指標不合格,故判達芬奇質量不合格。達芬奇卻反駁:按《產品質量法》的第27條、54條規(guī)定,產品沒有配中文標志,應該是“責令改正”,而不能按第39條“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情況處置——哪方觀點能經得住法律檢驗,無疑會成為下一步的焦點。
  二是執(zhí)法程序方面,工商部門要舉證其檢測、處罰聽證、處罰決定等履行了相關法律程序,并且達芬奇在受罰前也享有過陳述權、申辯權。焦點在于達芬奇提出“漆膜耐香煙灼燒”檢測程序至少要經過7天,而工商從抽樣到公布結果只有4天。不過,上海工商局解釋稱:那只是公布“初步的檢測結果”。個中是非,應由法院站在依法行政、保障執(zhí)法的層面上做出公開、公正的裁決。
  其實,解決“假洋貨”之道,除了要加強工商部門市場監(jiān)管的頻率和力量之外,全面發(fā)揮法律作用更為重要。這次,消費者最為關注的“假洋貨”行為本身并未受到處罰,或許是因為有法律“空子”可鉆。從意大利進口出口的國貨也是“進口”;從保稅區(qū)采購,在法律上視同“進口”。所以,達芬奇一口咬定它賣的是“進口貨”,所以工商部門也無可奈何。
  對于達芬奇這種表面“合法”的“進口”,工商部門可能“無法可依”,但消費者是利益相關者,他們最有動力追究無良商家,也掌握著第一手證據(jù);且相對于行政處罰,民事訴訟的證據(jù)標準更低。所以工商部門不能處罰的,民間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追究達芬奇的“忽悠”(如果存在虛假宣傳的話),還是可行的。
  當下的關鍵措施還在于降低民間維權門檻,新《民事訴訟法》應為民間集體訴訟、公益訴訟“松綁”;在有關法律“假一賠十”的基礎上,還應進一步擴大懲罰性賠償。當消費者權益受損都能拿起法律武器時,達芬奇之類的公司,恐怕也就不敢鉆法律空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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