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安部、工信部等四部委聯(lián)合發(fā)文,要求對電動自行車行業(yè)進行整改,限期淘汰“超標”電動自行車。這一決定直接針對當前日益突出的電動自行車安全問題,可以說既為維護公路公共秩序、保護行人權益,同時也有利于騎車人自身安全。畢竟,以摩托車的速度加自行車的款式,電動車風馳電掣在大街小巷,不是一道讓人安心的城市風景線。 然而,無數騎車人都知道電動車不安全,卻依然騎著上街,其中自有無奈:城市攤大餅式發(fā)展,讓市民出行范圍日益擴大;公共交通雖然日趨完善,但價格不菲,而且最后一公里的問題至今未得到有效解決;由于住房制度不完善,過高的自有住房比例和租賃房的不穩(wěn)定,使工作人口難以通過變換居住地來壓縮通勤距離;對許多工薪階層人士來說,電動自行車還是馱著孩子上學的“自備車”。如此等等,讓龐大的人群不得不選擇電動自行車。這種生存處境的尷尬,不會隨著國家部門一紙禁令而自行消除。 騎車人的問題尚未解決,造車廠商的問題就擺在眼前。經過多年在政府眼開眼閉之下的無序發(fā)展,全國已經形成了產能巨大的電動自行車行業(yè),一旦限期淘汰的決定被嚴格執(zhí)行,勢必讓一些生產廠家多年的投入冰消瓦解。這不但導致經濟上的巨大浪費,更會造成眾多工人失業(yè)。限期淘汰“超標”電動自行車,是打亂一條完整產業(yè)鏈,從整車廠到零配件廠到物流到營銷商到修理工,上上下下牽連的人數規(guī)?捎^。更重要的是,百姓家中的“超標”電動車該怎么辦?究竟由誰來補償他們的損失? 這些分析沒有任何新意,任何對日常生活有所觀察的人,不會看不到這些。從中人們也可以看到,電動自行車的問題具有太強的公共性,四部委貿然發(fā)文實在過于輕率。 說四個國家部門決策過于輕率,首先因為它沒經過公共聽證,一項涉及千家萬戶日常出行的決定,一項將影響千萬人飯碗的政策,怎么可以不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建議,單憑不用騎車上班的官員一拍腦袋,就付諸執(zhí)行?公共政策不能脫離公共環(huán)境,成為與公眾無關或最多只有消極關聯(lián)的“公共事務”,否則初衷良好的政策最后難免遭遇執(zhí)行難,甚至被降格為虛張聲勢,這絕對有損政策法令的權威。 說四個國家部門決策輕率,還因為一切公共問題都有其原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在于,看似不合理的現象或事物,卻有極明顯的積極功能,只要這種為人所必需的功能沒得到有效替代,任何試圖消除其消極影響的政策,都不可能得到有效執(zhí)行。在公共交通體系尚未完善、交通費用在工薪階層收入中比重尚未達合理,也就是普通市民對目前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與便捷的依賴未得到替代的情況下,難道讓所有騎車人都重騎腳踏自行車或步行? 說四個國家部門決策輕率,更在于這么多年電動自行車盲目發(fā)展,規(guī)范遲遲不能到位,產業(yè)政策去向不明。最初讓制造商“私吃螃蟹”,使其在忐忑不安中大發(fā)其財,引得其他廠商紛紛入市,甚至為爭奪行業(yè)標準火并,F在規(guī)模已成,有關部門才姍姍來遲。如此作為,到底是釜底抽薪還是火上加油?在社會矛盾趨于激化,工薪階層謀生不易,在物價持續(xù)上漲,城市平民生活不易之際,直接切割他們眼前本已不大的奶酪,給人的感覺,與其說是于心不忍,毋寧說是麻木不仁。 一句話,電動自行車的問題不是不需要解決,但不是這么一種解決方式。發(fā)展至今,電動自行車已成為真正意義上系統(tǒng)性社會問題,必須通過綜合治理緩解。四個國家部門是否在政策設計上再周全些,在具體舉措上再細致些,在開發(fā)替代功能方面再進取些,在為城市工薪階層的考慮上再設身處地些,即使一時解決不了電動自行車問題,至少也能為后續(xù)的有效動作創(chuàng)造更有利的環(huán)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