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民間“高利貸”
2011-05-16   作者:王亞玲(哈爾濱銀行投行部首席研究員)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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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一連串與民間借貸相關的負面新聞涌現(xiàn)。4月7日,令人矚目的本色集團吳英案二審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準時開庭;4月13日,包頭億萬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貸壓力自焚身亡。而與之相對應的,是民間借貸的日趨繁榮以及利率的再次迅速攀高。4月份,具有風向標意義的溫州地區(qū)民間借貸年利率已經高達180%,遠超過6.4%的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
  一項研究顯示,鄂爾多斯匯集在民間金融系統(tǒng)的資金量,保守估算有2000億元,當地民間金融系統(tǒng)規(guī)模已遠遠超過當地銀行存款規(guī)模。如果結合山西、陜北同一類型的能源型區(qū)域特點,估計民間資本總量將超過上萬億元規(guī)模。鄂爾多斯、神木等地民間資本已形成一套相當完整和初具規(guī)模的民間借貸體系,甚至于可以與當地銀行體系分庭抗禮。
  民間借貸為何如何繁榮,又是如何取得180%的年化收益率?其背后隱藏了什么?
  2011年貨幣政策由“寬”入“緊”,金融體系內的流動性明顯趨緊,而融資需求卻未見降溫,供需失衡加速。官方融資渠道的繼續(xù)收窄,逼迫資金需求方轉向民間借貸以度過難關。
  從深層次看,民間借貸正是順應了利率市場化才取得長足發(fā)展:(1)銀行業(yè)的資產增值能力不及民間資本。由于央行利率管制,大部分資金在銀行體系內的收益率較低,甚至處于負利率狀態(tài),而民間借貸極高的收益率必然吸引資金流向民間借貸市場;(2)中小企業(yè)資金需求旺盛,在我國現(xiàn)行制度下,各家銀行依然比較偏愛大型優(yōu)質客戶,中小企業(yè)的融資難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當前國家收緊信貸趨勢下,中小企業(yè)融資難問題更加嚴重。這些企業(yè)就成為民間借貸的主力軍;(3)在上述兩項原因背后,仍隱藏著一個規(guī)律,那就是資金的價格、供應量應該是市場供需雙方自由決定,而不囿于央行制定的標準,即民間借貸較好地順應了利率市場化的需求。
  我們研究發(fā)現(xiàn),民間借貸有著獨特的風控體系,他們不良貸款水平遠低于國有銀行體系。面對同樣的信用環(huán)境,面對同樣的金融風險承受能力,同處一個跌宕起伏的市場,依照我們銀行的審核標準,一些項目往往被拒之門外,但這些民間資本往往能通過設計新的融資方案,并順利規(guī)避風險,我們不得不贊嘆這些民間機構的運作能力。究其原因,當然不是民間金融家比國有銀行的金融家智商高出多少,而是前者真正在按照市場規(guī)則行事,而后者則很有可能在按照官場等規(guī)則行事,所以表現(xiàn)出的區(qū)別就在于,前者靈活,而后者僵化。這也正是民間資本能夠長期存在并不斷繁榮發(fā)展的根本原因。
  民間資本風控的獨特性表現(xiàn)為:(1)民間資本建立在熟人體系內。民間借貸體系的核心是熟人體系下的信任關系,所以風險大但較銀行更高效率、更靈活。借貸如果出現(xiàn)問題,有非正規(guī)的制裁機制,也就是所謂的社會排斥。(2)規(guī)模、范圍小。民間金融的安全性依賴于地域的相對封閉,如果業(yè)務范圍特別廣闊,就容易導致信息不對稱,產生各種金融危險。(3)精心設計,利用法律保護放款人。通過事前精心設計,高利貸在借款人無法償還借款時,依然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來保護其并不合法的利益。而此時,即使法官明知道這是高利貸借款,但苦于被告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而無法采信。例如,大多借條上只有借款金額,并無利息;很多約定了高昂的賠償金額。
  民間資本的繁榮也帶來了一些潛藏的風險:(1)信用體系薄弱,民間借貸基本上無抵押、無擔保,全憑信用,一旦發(fā)生大的風險,信用體系崩潰在所難免。(2)風險暴露影響社會穩(wěn)定。溫州市金融辦主任張震宇表示,如果民間借貸利率過高,偏離市場平均投資收益水平,隱藏的金融風險會隨之而來。一旦地下金融組織發(fā)生資金鏈斷裂,出現(xiàn)經營者攜款出逃現(xiàn)象,受此影響的是普通投資者的利益,受影響的也是外來打工者的利益,容易導致社會生活和秩序的不穩(wěn)定。(3)風險暴露趨勢近期抬頭。民間借貸的繁榮和衰退與經濟周期密切相關。2011年一季度GDP為96311億元,同比增長9.7%,較去年同期增速11.2%下降2.2個百分點,隨著我國經濟一季度放緩,有關溫州企業(yè)“逃跑”的傳言再次蔓延開來。溫州工商聯(lián)秘書長趙文冕表示:“2011年下半年會有一些企業(yè)頂不住!
  民間資本大行其道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其符合了利率市場化,其利率走勢實質上是資金供求力量的結果。我們的正規(guī)銀行業(yè)要歡迎利率市場化的到來,要理順資金價格機制,憑借已有的客戶資源、服務能力,提供更好的服務產品,民間資本自然會再次流入銀行體系內。
  從民間資本的發(fā)展趨勢來看,近年的民間資本正以擔保公司、典當行、投資公司等形式出現(xiàn),繞過銀行體系及監(jiān)管體系,使得資金借貸正趨于表面上的合法化。
  我們建議,監(jiān)管層應疏堵并舉,一方面加強監(jiān)管,防范民間資本的流動造成地區(qū)性金融風險,另一方面,應加快相關《放貸人條例》等立法工作,促使放貸具有法律依據;同時降低民間資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入股村鎮(zhèn)銀行的門檻,真正促使民間資本成為銀行體系、資本市場等金融主體外的重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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