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26日宣布,家樂福、沃爾瑪?shù)瘸性诓糠殖鞘械倪B鎖店存在虛構原價,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不履行價格承諾、誤導性價格標示等欺詐行為,發(fā)展改革委已責成相關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這些超市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不用說,行政執(zhí)法機關責令存在價格欺詐行為的商家改正,并對違法商家作出沒收非法所得與罰款處罰,這是違法商家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也是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需要。不過,相關執(zhí)法機關在處理類似上述家樂福價格欺詐案件時,應有消費者權益優(yōu)先的工作原則。因為以直接利益關系看,家樂福、沃爾瑪?shù)瘸械膬r格欺詐行為,直接侵犯的是眾多消費者的權益。如果將有關的行政處罰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掛鉤,并以此來對消費者受損利益作出彌補,不僅能夠使受損的市場利益關系及時得到修復,同時還能對潛在的相關市場違法行為形成應有的震懾。
但在這個發(fā)改委對地方價格主管部門要求中,沒有涉及到相關的消費者利益保護,因而不難預見,也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在對價格欺行為進行處罰時,至少在案件處理先后順序上,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或許就不會處于優(yōu)先的位置。這是有關執(zhí)法機關在處理類似價格違法行為時應該注意的重要問題。
法律之所以賦予行政執(zhí)法機關相應的行政執(zhí)法職能,目的就是要通過相關執(zhí)法行為而使公眾利益能得到有效保護。如果價格執(zhí)法機關在對相關案件處理時,能夠把對商家有關違法行為處罰與消費者利益保護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并一并作出處理,就不但有利于消除人們對行政執(zhí)法可能存在謀取部門私利的懷疑,同時還能使行政管理部門的社會公信度得到提升。
如果能將相關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放在優(yōu)先位置,應該說不論是以直接利益關系影響講,還是以執(zhí)法公信水平提高角度看,都無疑可說是一舉二得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