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出臺《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對實踐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況,《辦法》規(guī)定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設(shè)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對出租人在房屋租賃期內(nèi)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權(quán)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況,《辦法》明確,房屋租賃合同期內(nèi),出租人不得單方隨意提高租金。(12月15日《北京晚報》) 表面上看來,“合同期內(nèi)不得提高租金”的規(guī)定是在保護承租人的利益,但在實際上,由于房屋租賃市場仍然是一個“賣方市場”,租不租、租給誰,其決定權(quán)仍然掌握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并沒有太多的話語權(quán)。雖然《辦法》也要求主管部門定期分區(qū)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但也只能僅供參考,由于出租人掌握著租與不租的決定權(quán),租金的決定權(quán)自然也只能由出租人把持。 對住房進行分割出租,客觀上增加了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幾率,對其進行限制,確實可以起到保護承租人安全的作用。但是,這種保護是以使原群租者中一部分人租不起房,而另一部分人負擔加重為代價的——房租不變的情況下,承租人減少,單個承租人自然需要承擔更多的租金。 政策的制定者恐怕從未體驗過群租生活,無法理解蝸居、蛋居、鼠居者的幸福與辛酸——幸福是因為有個容身之所,辛酸是因為只能在這樣狹小、擁擠的地方容身。是他們樂于群租蝸居嗎?肯定不是。誰不想住上自己的房子?可是有多少群租者承受得起高企的房價?誰不想租一個大一點的房子讓自己住得舒服一些?可是,與房價一起水漲船高的房租,又有多少群租者能夠單獨承受? 住建部不能只為買得起房或租得起整套房子的人服務(wù),更應該為買不起房、只能和人群租的人服務(wù)。簡單粗暴地禁止群租,只能將一部分人推到無處可居的境地,卻無益于解決他們的居住問題。打著整治群租、維護租房者利益的旗號,實際上卻是以禁代管的掩耳盜鈴之舉,更有逃避責任之嫌——免得因群租引發(fā)安全事故時讓自己擔責。 只是,管理者省事了,收入微薄的租房者卻苦了。由于群租存在的根源沒有消除,群租現(xiàn)象就不可能消失,只會以更隱蔽的形式存在。并且,這一部門規(guī)章還極大地增加了低收入者在城市的生活成本,進而限制了其通過自我努力實現(xiàn)夢想的可能性。 堵不如疏。住建部及相關(guān)部門需要做的是想設(shè)法降低房價,從而降低房租,增加廉租房、公租房建設(shè)并降低申請條件,惠及更多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在城市為夢想而打拼者。更重要的是,任何政策、法規(guī)的出臺,都應有廣泛民意為基礎(chǔ),尤其是要聽取法規(guī)調(diào)整對象的意見,否則,在執(zhí)行過程中,要么阻力重重,要么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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