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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8 作者:楊濤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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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釋放的趙作海成了媒體追蹤的熱點。記者 李麗靜/攝 |
5月12日,商丘市檢察院對造成趙作海的冤案一事已經(jīng)正式立案,且決定對當年的三名辦案警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涉嫌的罪名是“刑訊逼供”。目前兩人已經(jīng)被拘,一人在逃!稏|方早報》5月14日發(fā)表沈彬律師的文章,認為“刑訊逼供罪的追訴時效為五年,而警察刑訊逼趙的行為,發(fā)生在十一年前,早已經(jīng)過了追訴時效,司法機關(guān)不能再追究這一罪行!薄皺z方如此迅速地刑拘當年刑訊逼供趙的警察,引來公眾的喝彩聲一片。但,這可能蘊含著一個嚴重的法律錯誤,甚至可能是又一次違法的開始,又一次讓權(quán)力戰(zhàn)勝了法律! 筆者認為,沈先生的觀點有些危言聳聽。誠然,如沈律師所說“《刑法》第87條: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五年后就不再追究。而《刑法》第247條規(guī)定刑訊逼供罪的最高刑為三年。即刑訊逼供罪的追訴時效為五年,而警察刑訊逼供趙的行為,發(fā)生在十一年前,早已經(jīng)過了追訴時效,司法機關(guān)不能再追究這一罪行!钡,不要忘記,《刑法》第88條也規(guī)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nèi)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那么,趙作海有無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呢?答案是肯定的。央視在5月10日(在沈律師寫該文章前)就報道:“法院的這個人士接受采訪時表示,這個叫疑罪從輕,這是一個存疑的案件,當年判決是留有余地的判決,所以判了死緩。他們承認確實是存在刑訊逼供的這個事情,說當時在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趙作海也曾經(jīng)提出來,他被刑訊逼供過。”趙作海不僅向法院提出了控告,而且也向檢察院提出了控告。當年辦理趙作海案件的檢察官鄭磊等兩名檢察員,在當年審查起訴階段就一起到看守所會見趙作海,趙作海稱遭到了公安人員的刑訊逼供,鄭磊向他要證據(jù),而當時趙作海亦被關(guān)押3年多,挨打所受的傷,早就養(yǎng)好了。 問題在于,趙作海這種向法院、檢察院提出曾被刑訊逼供的辯解或者控訴,算不算刑法88條所規(guī)定的“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nèi)提出控告”?答案也是顯而易見的。通常的“控告”是由被害人或者其家屬到公檢法告發(fā)某一犯罪案件,要求公安司法機關(guān)查處,但作為身陷囹圄的趙作海來說,他提出的關(guān)于曾被刑訊逼供的辯解或者控訴,就是希望公安司法機關(guān)能查明事實真相為自己洗脫罪名甚至是希望追究相關(guān)人員責任,至于該案是否構(gòu)成刑訊逼供罪和是否要追究相關(guān)人員的刑事責任,那是司法機關(guān)的事情,但趙作海要求啟動調(diào)查或者偵查程序的意圖是很明顯的。所以,趙作海在檢察院和法院的辯解或者控訴中,無論有無明確提出要將刑訊逼供的行為作為犯罪來處理,有無明確提出要對這一行為立案偵查,都不影響這種“控告”的成立。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刑法》247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毙谭234條就是關(guān)于故意傷害罪的規(guī)定,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倍缎谭ā返87條規(guī)定“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五年”的,才不再追訴。而在趙作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稍微不按照他們的提示做,就用搟面杖打,或者拳打腳踢”、“辦案民警還用槍管打他的頭部,在他后腦勺左側(cè)留有一處至少2厘米長的凹痕”。如果這種刑訊逼供的行為造成了趙作海重傷以上的傷情,那么,當年的辦案民警就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而故意傷害罪重傷的追訴期限是十五年,那么,趙作海在1999年受到刑訊逼供,至今仍然沒有超過追訴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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