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車業(yè)務,應該是以公平誠信為準則的市場行為,但現(xiàn)在不少消費者卻踏入合同違約的陷阱,并致使消費者損失掉一筆本應在還清貸款時歸還的擔保金。這個情況不是個案,并有可能給相關擔保公司帶來比常規(guī)業(yè)務收入還要高的“超額收益”,高額利潤下會給擔保公司制造侵吞消費者抵押金的動機。
張女士靠法院拿回大部分保證金
張女士委托北京一家名為中碩投資的擔保公司(簡稱“中碩”)辦理一筆40萬元的購車貸款。按照該公司規(guī)定,除了手續(xù)費和委托服務費,還需繳納一定貸款額比例的風險保證金,這項費用是以防止消費者違約為目的,在沒有違約發(fā)生的情況下,這筆錢在貸款還清時可如數(shù)退還。 去年5月,當張女士悉數(shù)還完貸款向中碩索要擔保金時,中碩卻以張女士沒有在指定保險公司投保和提前還清貸款為由認定其違約,拒絕退還其擔保金。張女士說,“我在另外一家保險公司上全了保險,完全符合對車保障的效力,而且提前還了貸也被指違約,簡直讓人哭笑不得。銀行、擔保公司都沒有受到損失,憑什么扣我的錢! 按照中碩與車主的合同要求,“乙方作為貸款人必須為其所購車輛在甲方(中碩)指定保險公司連續(xù)辦理機動車投保手續(xù),乙方必須辦理所購車輛5種車輛保險。擔保期內不能退保,任何一期保險,如乙方沒有執(zhí)行將被視為違約……乙方逾期未能正常還款的或者提前償清貸款的,也將視為違約。”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合同系中碩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排除了消費者提前還貸的權利的條款應屬無效!贤瑮l款應當作出不利于中碩公司一方的解釋,若消費者存在違約行為,則風險保證金應當視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消費者所謂的違約行為,包括提前清償貸款和未在中碩公司指定的保險公司連續(xù)投保,并未給中碩公司帶來經濟損失。鑒于違約金除具有補償守約方損失的性質之外還兼具懲罰性,判定酌情扣減消費者保證金。
保證金似成中介增收主力
張女士的保證金雖然被酌情扣減,不過拿回了大部分,郭先生就沒那么幸運了。他通過中碩貸款12萬元,繳納過的7000元保證金被中碩明確告知不會退還。記者了解到郭先生是曾因央行加息后的一個月少還了7元,被認定有一期違約。但合同中逾期的程度未說明,在人行的征信系統(tǒng)中,分為是惡意逾期還是無意逾期。只要在第一次催繳后,立即還款的,都還會算作信用良好。但在擔保公司這里,消費者只是出現(xiàn)一般違約行為,繳納的擔保金也會被中介公司據(jù)為己有。 據(jù)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很多消費者栽在了中碩公司合同中的“需在指定保險公司投!睏l款上。 記者了解到,正常情況下中碩的收費標準是1300多元的手續(xù)費加上貸款額的2%,這是他們的正常收入;而如果扣留保證金,約為一至兩個月的月供,以三年期為例,這筆費用就占貸款額的3%-9%,這相當于其一筆正常收入數(shù)額的數(shù)倍。客觀上可以醞釀為追逐高利潤而給消費者制造合同陷阱的動機。
專家提醒消費者眼尖點
針對此案的合同,北京大學法學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教授表示,如果是由于消費者自己不去審查合同條款,而合同條款本身又沒有其他問題的話,消費者事后是不可以以自己沒有看合同,草率簽字這種理由,來否定合同效力的、但是,由于這種合同條款有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所以合同法對格式條款應當符合的一些要求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其中就包括,有一些條款法律不允許簽訂,比如說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免除自己的主要責任的條款。又比如說有一些條款在合同中間沒有說清楚,或者沒有以一種適當?shù)姆绞桨阉梅庞诤贤斜容^鮮明的位置,使得消費者在簽訂時容易忽略,或者不知道這個條款的真實意思,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guī)定,訂立者必須向消費者告知有關的合同條款。同時,對于消費者不懂的那種合同條款應當進行解釋,如果他沒有進行這種說明,沒有進行解釋,沒有說明,沒有明確告知對方,那么這種條款應當是屬于無效的。 尹田教授也指出,約定消費者提前還貸構成違約是極其不合理的。 他說,提前清償債務對保證人是有利,而是無害的。債務的清償法律不禁止,只要這種提前清償不損害債權人(銀行)的利益,事先通知了債權人(銀行)的話,那么債權人是沒有理由不接受這種提前清償?shù)。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既然債務提前清償對保證人無害,對他還是有利,所以這樣一個條款在法律上應該屬于違反了我們的誠信原則,違反了我們的一般的生活常理,它是一個荒唐條款,絕對應當認定無效。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曉珂認為,擔保公司規(guī)定消費者購買車輛保險是合理的,這也是為保障汽車的價值、降低銀行的放貸風險以及擔保公司自身的擔保風險,但不能強制消費者到特定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他說,《合同法》上已經界定得非常清楚,如果是由你單方所提供的格式條款,那么這種格式條款是不能加重另一方的責任的,這樣的條款實際上是一個無效的條款,也就是說,當擔保方要求合同的另一方購買一個特定的保險公司的某一類產品的時候,那么這個不公平就會出現(xiàn),也就是說它加重了合同另一方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