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在交通事故的調解處理中引入人民調解員制,探尋化解矛盾、解放警力的突破口。據(jù)介紹,寧波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員從去年初起在面上推廣后,已主持調解各類交通賠償事件21300余起,當事人均告滿意,迄今沒有發(fā)生一起反悔申訴的案件,令各地同行頗為驚奇。
人民調解員接了交警的班
寧波市2007年發(fā)生各類大小交通事故19.83萬起,全市交警1600余人,其中事故處理民警僅192人,平均每位交警一年需處理交通事故1000余件。寧波市交警支隊長湯長源說,為緩解辦案壓力,我們先后推出輕微事故快速處理、交通法庭現(xiàn)場辦公等措施,但仍有20%左右的案子需調解處理,人少案多的局面未能根本改變,并且一些群眾還不理解、不滿意。前些年,在群眾對交警的投訴中,70%都是關于交通事故處理的投訴。 為從根本上解決這個難題,2006年8月起,寧波公安交警支隊在鄞州交警大隊先行試點探索借助人民調解員,群眾和當事人都非常歡迎。在此基礎上,從去年起,寧波交警支隊在全市12個縣(市)區(qū)逐步鋪開,目前全市已成立交通事故委員會12家、專職交通安全司法所3個,有上崗交通安全人民調解員165名。 湯長源說,因為交通事故調解專業(yè)性強、業(yè)務量大,僅靠兼職調解員不行。經與市司法局協(xié)商,決定在各縣(市)區(qū)建立專項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寧波交警支隊事故處長王興云說,交通事故處理因素復雜、專業(yè)性強,稍有疏忽就容易留下后遺癥,所以我們強調在調解過程中,不但要方便群眾,為民解難,還要符合法律程序,保障程序公正。為此我們要求人民調解員必須有一套嚴格完整的上崗程序:先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填寫調解申請表,再告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然后由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成功后雙方簽訂“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王興云說,與這套流程相配套,我們設計了交通事故人民調解申請書、調解案件程序單、調解筆錄、調解協(xié)議書、回訪筆錄、相關證據(jù)附件等一系列標準化填表式的法律文書。他說,這種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法律文書,既方便調解員和當事人根據(jù)指定程序,對號入座快速處理,又有利于保存完整的事故基礎檔案。若要提起訴訟,法官根據(jù)這一系列完整的證據(jù)鏈,很快就可作出裁決。 “交通人民調解員也是面向社會的公益性法律援助行動!弊钕仍圏c的鄞州交警大隊隊長李聰慧說,為方便群眾,我們要求人民調解員一年365天天天上崗,雙休日節(jié)假日也要輪流值班。一開始許多當事人以為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是法庭,進來就問要收多少錢,我們解釋說免費服務,不收一分錢,如果對調解員不滿意,可再去找交警和法官。群眾和當事人都很高興。這樣,人民調解員幾乎波瀾不驚、水到渠成,很快就順利接替民警到位上崗。李聰慧說,現(xiàn)我們大隊98%以上可調解的案子都由人民調解員接辦。 但是,在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初期,一些保險公司對其法律效力不理解,不同意按人民調解員的調解書理賠。市交警隊陳金寶說,我們和寧波市保監(jiān)會、保險協(xié)會等多次協(xié)商溝通,達成了共識,即以交警的責任事故認定書和人民調解委的調解協(xié)議書兩份文書一起,可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正式依據(jù)。此后寧波各家保險公司都照此執(zhí)行,配合較順利。
事主、法官、交警、專家都稱好
“打官司是收費的,人民調解員是盡義務的”,江東法院交通法庭法官錢恒棟說,交通法庭和人民調解委一起在交警大隊現(xiàn)場辦公,這對我們法官辦案也是一個很大的壓力。錢恒棟說,有時為減輕當事人的經濟壓力,我們也把一些案子介紹給人民調解員。如前不久有外地運輸公司的卡車把寧波一個行人撞死了,賠償金額達21萬元,訴訟費不少,我們了解到雙方有和解的意愿,就請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雙方不花一分錢當場結案,公司方面提出要把節(jié)省下來的訴訟費全部補償給受害者。 錢恒棟說,江東交通法庭有3位法官,一年要辦案600多件。推行人民調解制度以后,辦案額減少了近1/3,我們可以集中精力把案子辦得更好。 人民調解制度的公正公平和快速有效,連掏了腰包的車主方面也連稱滿意。寧波樟水鎮(zhèn)個體運輸戶桂方華說,我有兩輛運輸車,一年難保要出一兩次車禍。2006年初,我的一輛卡車發(fā)生交通碰撞事故,找交警處理,排了兩天隊才輪到我,案子處理到一半,交警有事又離開了。這樣前前后后跑了三趟,花了七天時間才把一個小事故處理好,光生意上時間耽擱就損失了3500多元。上個月,我的車又發(fā)生一起車禍事故,這次找人民調解員,當天出事當天調解,只花了2個小時雙方簽字付款事情就完了。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后,交警調解已不是法定的賠償爭議惟一處理機關。但由于傳統(tǒng)觀念及種種原因,許多當事人不愿意上法院打官司,還是要求民警調解!标惤饘氄f,人民調解員的介入,大大減輕了民警在事故處理中的接待、調解壓力,可以騰出精力做好事故現(xiàn)場的查勘和取證工作,幫助人民調解員更好地調解,這是雙贏多贏的好事。 鄞州交警大隊陳佩峰說,我當了三年事故民警,以前一上班就有一大堆人等著要處理事故,就像醫(yī)院看門診,忙得喘不過氣來,調解、出警兩邊都顧不上,而現(xiàn)在可以一門心思做自己本分事了。 寧波大學法學院俞德鵬教授說,交通事故屬民事糾紛,寧波交通事故引入人民調解員,不但能夠節(jié)約大量寶貴的行政、司法資源,有利于基層化解矛盾,對于十七大提出的“加強公民意識”,提高市民的民主、權利意識和自治能力,也是非常有價值的探索。
規(guī)范管理還需各方支持
據(jù)了解,人民調解員制度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這樣一些問題: 一是資金來源與人員定性。市司法局基層處副處長金慎說,從理論上講,人民調解委屬民間組織,人民調解員是義工、志愿者,但實際上各地政府給調解員是支付工資和辦公費用的。經測算,一般一個大隊需50萬左右,這筆費用如何納入地方財政保障,尚需制度規(guī)范。 二是如何掛靠合適的主管部門。鄞州區(qū)司法局副局長姚世國說,現(xiàn)人民調解委大都在交警大隊和中隊現(xiàn)場辦公,卻是“沒娘的孩子”!叭绻麙煸诮痪旅骘@然不妥”,姚世國說,鄞州的做法是在司法局下面成立交通司法所,作為人民調解委的主管部門,據(jù)說這是全國首例。但因涉及體制、編制等問題,這個模式在各地推廣可能有困難,我們建議在市交通協(xié)會成立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分會,不失為變通辦法。 三是各地賠償政策不配套。王興云說,從實施情況看,在浙江省內,我們人民調解員出具的調解文書還是管用的,但在省外往往就不靈光了。所以遇到本地與外地車的交通事故,一般還是由民警來負責調解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