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當場擊斃”的標語不妥
    2008-03-21    作者:葉雷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繼去年8月份?诰皆诮诸^掛出“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宣傳橫幅,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之后,類似內(nèi)容橫幅近期也出現(xiàn)在西安街頭。
  “車匪路霸可當場擊斃”、“劫持兒童可當場擊斃”、“飛車搶劫可當場擊斃”……雖然警方打擊暴力犯罪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作為宣傳標語,筆者認為這和法治社會的精神是相違背的,有不妥之處。
  從標語本身的角度來說,“當場擊斃”的標語具有三重不妥。一是究竟是只有警察才有權“當場擊斃”,還是所有公民都有權“當場擊斃”?二是從法律的角度上說,雖然《人民警察法》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都有警察可以在緊急情況下使用武器的規(guī)定,但并沒有直接規(guī)定可以“當場擊斃”犯罪嫌疑人。三是從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來說,“當場擊斃”更是不妥。犯罪嫌疑人還僅僅是嫌疑人,他的合法權利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警方之所以掛出這樣的標語,是因為他們同時掛出的“搶劫可以判死刑”,但“可以”并不等于“一定”。
  真正的和諧社會必然是法治社會,構建法治社會應先從公權機關開始,公權機關必先具備法治思維和法治信仰。標語表面是個宣傳口號,背后卻體現(xiàn)著思維的導向與模式。要打擊犯罪,改善治安,不應宣傳“當場擊斃”,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持久執(zhí)法、嚴格執(zhí)法、公平執(zhí)法,不給暴力犯罪生存的土壤。因此,“當場擊斃”的標語還是不掛出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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