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9年前在北京昌平區(qū)購買了6套二手房并拿到了房產證,今年9月初因原房東獲罪,這些房屋被法院認定為原房東的財產而查封拍賣。沈先生隨即起訴拍賣公司要求賠償。在物權法頒布實施后的首個工作日,沈先生向昌平法院追加新實施的物權法為依據進行審理,成為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運用物權法維權的案件。就在同一天,記者從房山、大興、石景山等法院獲悉,一批與物權法有關的案件在多家法院立案。
物權法案件頻頻進入司法程序,顯示出物權法蓬勃的生命力。從法律效力上說,一部新法原則上只調整實施后的社會關系,具體到物權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其中的原則性條款究竟如何理解和適用,可能還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加以細化和明確。也就是說,在上述個案中,物權法并不一定能夠成為當事人的維權依仗。但即便如此,也絲毫不影響物權法條款在司法實踐中被援引的價值,這種援引體現出物權法鮮活的生命力,也反映出民眾對激活物權法的法治期許。 法律的力量并不在于條文的邏輯和宣示,而是直接源于人們的行為不斷重復地依法而行:法律重復被公民和司法機關援引,重復發(fā)揮其約束力,使之成為習慣、慣例、傳統(tǒng)。正是有了個案中當事人對物權法條款的一次次援引,司法機關對物權法條款的一次次適用與解釋,物權法才不至于束之高閣、遠離生活,物權法精神才能通過司法實踐源源不斷地滲透到民眾心中。
法的價值和生命,往往就是從這種個案中獲取不歇動力。對物權法如此,對憲法等其他法律也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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