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文物局下發(fā)了《關于拍賣企業(yè)經營文物拍賣許可相關事宜的通知》。《通知》宣布:今后北京市拍賣企業(yè)經營文物拍賣許可將不再進行一、二、三類的劃分,已取得文物拍賣經營許可資質的企業(yè)均可開展各類文物的拍賣業(yè)務。雖說新規(guī)是作為政府清理審批事項的結果,但客觀上將起到對文物拍賣企業(yè)的“松綁”作用。
對于目前已經屬于一類資質的拍賣行來說,增添了來自下面的競爭壓力;而對那些經營不善,打算轉讓出手的一類資質拍賣行來說,這一新政策是一個很大的利空,因為一類資質拍賣行的轉讓價格將會大幅下調。
歷史上,政府對于文物拍賣有過幾次“松綁”。按照1982年11月1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不是商品,私人收藏的文物,除了送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yè)務。
1992年10月,在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推動下,“1992北京國際拍賣會”舉行,國家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批準為內地此次首場文物拍賣提供了2188件上至商周青銅器、玉器的拍賣品,文物拍賣終于有了一個開端。
此后,國家文物局把文物拍賣提到了議事日程,于1994年7月下發(fā)了《關于文物拍賣試點問題的通知》和《文物境內拍賣試點暫行管理辦法》,1995年,又批準了北京翰海、中國嘉德、北京榮寶等六家公司為文物拍賣試點單位。
1997年,《拍賣法》的頒布實施,為文物拍賣敞開了大門。只要具備1000萬元注冊資金的拍賣公司,在拍賣品得到當地文物局審核的前提下,都可以經營文物拍賣。
2003年,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文物拍賣,國家文物局下發(fā)了《關于對申領和頒發(fā)文物拍賣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拍賣企業(yè)從事文物拍賣活動,必須依法申領和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文物拍賣許可證和文物拍賣資質分類制由此產生,并延續(xù)至今。
該文件將拍賣經營范圍按品種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陶瓷、玉、金屬器等,第二類是書畫、古籍等,第三類是木器、家具等。
對于正處于深度調整中的文物拍賣市場來說,這次政府取消分類,有利于讓更多的拍賣企業(yè)參與到文物藝術品拍賣的競爭中來,對于那些目前已具備二三類文物拍賣資質、尤其在某些領域有自己專業(yè)優(yōu)勢的拍賣行來說是一個利好,但相比多年來占有先機的大型拍賣企業(yè),經營壓力依然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