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遷條例初稿形成 無實質進展
2010-09-25   作者:楊仕省  來源:華夏時報
 

    擱置了大半年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下稱《新拆遷條例》)似乎有了新進展。
  記者了解到,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在京召開了《新拆遷條例》草案專家研討座談會。會上,眾位專家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補償?shù)臉藴、爭端解決機制、強制拆遷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采用怎樣的規(guī)范等6大問題進行了討論。據(jù)悉,該條例已形成草案初稿!皟(nèi)容都是以前的!9月23日,去年就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廢除舊拆遷條例的“北大五學者”之中的姜明安、王錫梓均向本報記者表示,目前“新拆遷條例”進展緩慢。
    隨著《新拆遷條例》草案初稿形成的消息傳出,民間對該條例只針對國有土地的質疑再度高漲。接受本報記者采訪的專家們呼吁,《新拆遷條例》應該涵蓋數(shù)量更大、更容易發(fā)生問題的農(nóng)村集體土地。

  無實質進展

  近日有媒體稱:“《新拆遷條例》已形成初稿,整個拆遷的思路將發(fā)生'根本性變化’!比欢,《華夏時報》記者多方采訪卻發(fā)現(xiàn),情況并非如此。
  北大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向記者直言,《新拆遷條例》的內(nèi)容還是以前的內(nèi)容,“沒有實質性進展”。當日,北大法學院另一教授王錫鋅向記者坦言,最近媒體報道的內(nèi)容,是他在年初時就說過的內(nèi)容,最近國務院法制辦也的確小范圍開過會,但“我們沒有參會”。
  “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中的權力濫用,不僅與依法行政背道而馳,更是一些悲劇發(fā)生的根源!鄙虾R拙臃康禺a(chǎn)研究院發(fā)展研究所研究員劉衛(wèi)衛(wèi)說。不幸的是,就在大家還對《新拆遷條例》翹首企盼的時候,江西省宜黃縣一起殘酷的“強制拆遷”案例再次刺痛民眾神經(jīng)。
  實際上,在今年年初,姜明安、王錫鋅等著名教授就提醒:在《新拆遷條例》出臺之前,拆遷需要“原則性暫!,避免“突擊拆遷”!俺雠_新的拆遷條例是大勢所趨,很多地方的開發(fā)商就想搭最后一班車。”王錫鋅說。
  如今看來,事實正是如此。國務院今年5月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該通知規(guī)定,對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采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但是,本報記者在采訪中獲知,多個地方官員并沒有顧及這個“緊急通知”,不僅采取了上述“緊急通知”中禁止的“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甚至“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等手段進行強制征地拆遷。
  “拆遷制度變革已到了最為關鍵的時刻!倍辔粚<艺J為,加之改革阻力固然很大,《新拆遷條例》仍有胎死腹中的可能。

  集體土地需另立法

  去年,北大五位學者建議指出《舊拆遷條例》)涉嫌違憲,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進行修改。隨后,國務院法制辦已經(jīng)明確要制定一部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也即《新拆遷條例》。
  記者采訪獲悉,正在熱議的《新拆遷條例》仍被限定為“國有土地上”,而大量涉及農(nóng)村集體土地的拆遷問題難以被涵蓋。也就是說,《新拆遷條例》可能只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適用,即城里人的房屋拆遷適用這一行政法規(guī),而農(nóng)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卻不受法律保護。
  本報記者獲知北京的情況是,北京城市建設用地僅占全市土地的兩成,農(nóng)村集體所有土地卻占了八成,而《新拆遷條例》出臺后北京的農(nóng)村集體土地上的拆遷顯然是個大問題。
  據(jù)悉,目前大量農(nóng)村集體土地的征收、拆遷問題比城市拆遷的問題還要大、還要多,許多引起群體性事件的拆遷糾紛都發(fā)生在位于城鄉(xiāng)接合部的農(nóng)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皩嶋H上,房屋拆遷更多的問題,主要集中在農(nóng)村集體土地上!睖刂菽陈蓭煾吆谰J為,兩種拆遷,應當逐步地統(tǒng)一起來。
  “大量的慘烈拆遷,多數(shù)發(fā)生在集體土地上!眹倚姓䦟W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教授就曾建議,在《新拆遷條例》中,加入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內(nèi)容,并可參照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臈l件和標準等。
  直到目前,上述建議尚未寫入《新拆遷條例》中,這是否也是導致《新拆遷條例》至今毫無建樹的原因,無從得知。但本報記者同時獲悉,目前,相關部門的確在醞釀立法解決“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中存在的問題”。

【字號
  凡標注來源為“經(jīng)濟參考報”或“經(jīng)濟參考網(wǎng)”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稿件,及電子雜志等數(shù)字媒體產(chǎn)品,版權均屬新華社經(jīng)濟參考報社,未經(jīng)書面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發(fā)表使用。
 
相關新聞:
· 政府不應替代開發(fā)商充當拆遷人 2010-09-25
· 新拆遷條例回避“公共利益”界定舍本逐末 2010-09-20
· 新拆遷條例多久才能“瓜熟蒂落” 2010-09-20
· 拆遷補償條例應該開門納諫 2010-09-20
· 新拆遷條例別頂著“蓋頭”博弈 2010-09-20
 
頻道精選:
·[財智頻道]天價奇石開價過億元 誰是價格推手?·[財智頻道]存款返現(xiàn)赤裸裸 銀行攬存大戰(zhàn)白熱化
·[思想頻道]央行盯的或許不是CPI·[思想頻道]地產(chǎn)已成投資業(yè)“鴉片”
·[讀書頻道]《五常學經(jīng)濟》·[讀書頻道]投資盡可逆向思維 做人恪守道德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