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擬立法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2008-12-23    記者:陳菲 王茜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jù)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  針對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數(shù)量不斷增多的形勢,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力圖建立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法律制度。
  全國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在審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時認為,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既要保持仲裁機構的獨立性,又要依托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服務;既要確保仲裁機構的權威性,又要保證組成人員的代表性。同時,考慮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有很強的時效性和季節(jié)性,需要有特殊的程序設計,才能有效保護農民權益,保障農業(yè)生產。
  鑒于此,首次提請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在處理一些問題時,堅持了這樣四個原則:
  ——堅持政府對仲裁工作的指導和支持。草案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的指導!薄翱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依法開展工作。”
  ——重視運用調解、仲裁雙渠道化解糾紛。為了切實把矛盾和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應當充分發(fā)揮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仲裁前的調解作用;進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夠調解的,仲裁庭也要盡量調解,盡可能幫助當事人高效、便捷地解決糾紛。
  ——建立符合我國實際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在仲裁受理條件上從方便農民出發(fā),實行申請仲裁,不要求當事人訂立書面仲裁協(xié)議;在仲裁程序上要適當簡化,允許當事人口頭申請、答辯等。
  ——處理好仲裁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關系。為了發(fā)揮人民法院對仲裁的監(jiān)督作用,節(jié)約社會資源,注意處理好仲裁制度與司法制度的關系,對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允許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像普通民商事仲裁那樣實行“一裁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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