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7月2日電
記者2日從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獲悉,日前公布的《關于規(guī)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征求意見稿),要求嚴格股權激勵實施條件,實行股權激勵收益與業(yè)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股權激勵收益將奉行“上限”原則。 意見稿指出,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不再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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