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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9 記者:田雨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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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新華社北京7月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10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 這是繼5月30日中央紀委下發(fā)《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之后,司法機關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推動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的一個重要舉措。 《意見》規(guī)定了10種受賄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分別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收受干股問題;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shù)拿x收受賄賂問題;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在職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問題。同時,為準確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懲處少數(shù),教育多數(shù),《意見》還就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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