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征稅成本造福于民
    2009-01-22    葉檀    來源:新京報

    我國稅收在兩個方面亟須改變,一是稅負高,二是征稅成本高。2008年上半年,全國稅收達32553億元,同比增長30.5%;同時,上半年個人所得稅完成2135億元,增長27.3%。同期我國GDP處于下滑區(qū)間,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10.4%,比上年同期回落1.8個百分點,回落幅度接近15%。(1月21日《經(jīng)濟參考報》)

    稅收超常增長并非特例。我國國稅收入從1994年的5000億元上下到2006年底達到26萬億元,增幅在20%以上已成常態(tài)。截至2007年上半年,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同比分別增長326%和281%。
    關于我國稅負高低,近年頗多爭論。國家稅務總局認為我國宏觀稅負在20%以下,但全國工商聯(lián)的一項調查顯示,80%以上的民營業(yè)主認為稅負過高,不堪重負。
    過多的稅收不僅支撐了龐大的行政體系,還使征稅成本居高不下。
    有數(shù)據(jù)顯示,按1992年的年報統(tǒng)計,美國的稅收征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總額的0.58%,日本為1.13%,而按照《中國稅務報》的數(shù)據(jù),我國征稅成本(征稅費用總額占總稅收的比重)目前為5%-6%,而美國、新加坡、澳大利亞、日本以及英國的征稅成本分別為0.58%、0.95%、1.07%、1.13%和1.76%。并且我國征稅成本不降反升,1993年為3.12%,1996年為4.73%,1999年已超過5%,此后征稅成本收入率皆有增無減。2008年9月,審計署對稅務部門征稅成本開展了審計調查,揭示出人員支出水平較高,辦公用房面積超標,無編制和超編制購置小汽車,招待費、會議費、培訓費和出國費控制不夠嚴格等問題。
    目前稅收體制必須改變,一降稅負,二降成本,三尊重稅收法治原則。
    從經(jīng)濟發(fā)展的角度來說,降稅是涵養(yǎng)稅源的需要,過高的稅收會破壞稅源。在全球經(jīng)濟競爭中,幾乎所有致力于發(fā)展經(jīng)濟的國家都在進行稅收體制改革,以降稅發(fā)展經(jīng)濟,中東與日本、新加坡等東亞國家就是代表。降低稅負才能讓市場主導資源配置,提高配置效率。
    提高征收效率,一要壓縮稅務機關為征稅而直接支付的各種費用,包括稅務機關人員費、設備費、辦公費以及稅法宣傳費等,二要改變目前稅收體系復雜、稅種繁多的矛盾,理順稅收體系,在中央、地方財政不明確之前,簡化稅收體系是當務之急。
    最后,要建立公平合理的法治稅收體系,需要一個前提,就是充分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不透明即無公平,而現(xiàn)在稅收體制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納稅人的知情權還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各種規(guī)費的頑強存在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我國個人稅負并不僅僅表現(xiàn)為個人所得稅,還隱藏在企業(yè)稅負以及全部消費環(huán)節(jié)中,是消費者以隱性形式支付。
    說到底,降低稅收成本、建立合理的稅收負擔,與市場化、法治化的要求一脈相承,什么時候稅收體制改革到位,我國的市場機制與公平財政機制,才能基本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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