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經濟周刊》報道,一季度以來,寧夏、吉林等11省市相繼調高了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過20%。據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修訂的《工資條例》將在年內出臺,工資協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將被納入其中。 隨著富士康員工的九連跳事件再次上演,公眾對企業(yè)員工工作環(huán)境和用工制度的關注愈發(fā)集中。正如一家媒體所言,這實非一個工廠的內幕,這是一代工人的命運。全國總工會近期一項調查顯示,被調查對象中23.4%的職工已經五年沒有增加過工資,而工資收入占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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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比例也已連降了22年。 在此悲劇面前,年內出臺的《工資條例》將工資協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條款納入其中,確屬好事。然而,一個好的制度規(guī)劃,未必能夠落到實處,工資協商制度也不例外。工資集體協商的辦法,其實已經推行了18年,遲遲不見功效不僅是勞資力量的強弱懸殊,沒有制度的剛性保障,更緣于基層工會始終有名而無實。 于是,此次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再次出現在公眾視野中后,旋即有專家呼吁,在中小企業(yè)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的基本前提是需要建立一個真正代表工人的工會。這句話的潛臺詞,并非我們目前沒有工會,而是已有的工會沒有真正代表工人。在資本御用工會的語境下,期許讓工會代表工人去與企業(y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實屬一種奢談。而這種情況并非中小企業(yè)獨有。這必然導致工資協商不是“集體談判”,而更多的是“集體服從”。 然而,讓工會朝夕間脫離資方依附,并非易事。但工人工資協商制度的剛性落實已是迫在眉睫。在此情形下,推進工資協商制度需要有第三方力量積極介入,引導協助處于弱勢地位的職工去和強勢的資方談判,同時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在工資集體協商中,只有獨立超脫于資方和職工這兩種對立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才能站在更公正的起跑線上去考量勞資利益的分配問題。 在企業(yè)建立和健全了和諧健康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后,公權力或其他社會公益組織作為“第三方力量”,才可以從企業(yè)勞資關系的舞臺上消失。與此同時,基層工會組織也應慢慢從資方傀儡的位置上走下來,逐步成為維護工人利益和保障工人權利的組織,確保協商機制的長久性的正常運行。如此,工人工資集體協商才能走出集體服從的誤區(q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