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開展了一次校車集中整治大排查。截至當天下午4時,大排查行動共對全市的3540余輛校車進行了全面檢查登記,有1060多輛校車均有不同程度的安全隱患,不合格的接近總數的三分之一。(《廣州日報》4月26日)
據報道,2008年,我國中小學生因交通事故致死人數為4423人,其中,校車所引發(fā)的交通事故已成為造成中小學生傷亡最主要的因素。之所以校車混亂無序,且成為中小學生的“馬路殺手”,在筆者看來,主要與政府缺乏制度安排有著很大關聯,具體講,就是簡單地把校車完全推向市場,同時,也缺少法律的硬性規(guī)定。
盡管有不少地方出臺了一些校車的保護性條款,如校車要有標志,要噴涂一定的顏色等,但這些規(guī)定都屬于“軟約束”,沒有強制性。從整個國家的校車管理法律法規(guī)來講,即便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沒有專門涉及校車管理事宜。
校車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屬于準公共產品的范疇。將校車作為公共交通的重中之重,是許多發(fā)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在美國,聯邦法律詳細規(guī)定了校車車體結構、防傾覆保護等三十多個方面的要求,在這種高標準下,美國校車由專業(yè)廠商制造,有“客車的設施、卡車的骨架”之稱。另外,美國校車擁有“特權”——只要校車停在路邊上下乘客,它身后、身邊、以至對面車道上的車輛就必須停駛,而且保持距離;超駛學校校車,違章處罰是很重的……由于措施周到,美國校車的事故發(fā)生率就降低。
要想解決校車管理困局,有待公共政策發(fā)力、公共財政發(fā)威。期待有一天中國的校車也成為道路上最安全的特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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