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一個政府部門究竟是得到公眾的好評還是得到惡評,與其工作職能的性質沒有必然關系。真正決定公眾評價的,是該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方式。
日前,北京市糾風辦公布了對14個政府部門、6個公共服務行業(yè)的政風行風測評結果,其中,市城管執(zhí)法局系統(tǒng)的得分最低。
往年,這樣的測評一般僅公布測評得分居前幾位的部門和行業(yè),這一次公布了得分最低的部門,應該能夠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其實,像城管部門,不用測評,也能預料到它不會靠前。這些排名居后的部門曾向主持調查的部門稱,這樣的測評對他們不公平,因為,引發(fā)群眾不滿意的問題并不是因為該部門工作不好,而是由其工作性質所決定。有專家也支持這種說法:民政局是發(fā)錢發(fā)物的,當然能得到好評,城管直接面對商販等比較尖銳的社會問題,很難得到好評。所以,兩者放到一起測評,不大合理。
這樣的說法貌似有理,實則未必。
政府部門當然各有不同,用通俗的話說,有的是給民眾送好處的,代表政府送錢送物,有的則是管人的,甚至是嚴厲地進行管理。表面上看起來,這兩個部門會給人們留下完全不同的印象。
但是且慢,不論什么樣的政府部門,直接與之打交道的民眾,畢竟在整體公眾中,只占少數(shù)。比如,某個政府部門代表政府送錢送物,其對象恐怕是數(shù)量并不太多的鰥寡孤獨、老弱病殘人士,大多數(shù)民眾未必能得到政府送來的錢物。同樣,嚴格進行管理的部門,真正被管制、被處罰的民眾也只占公眾中的少數(shù)。
另一方面,做出評價的并不全是直接與政府打交道的人士,而是全體公眾。假定那兩個調查的設計大體合理,那可以推測,其調查結論大體能夠反映公眾整體的看法。因而,對各個政府部門的評價,大體上是普通公眾以比較公正的旁觀者的立場做出的。這個旁觀者的評價如果不可信,那就不存在更可信的評價了。
更重要的是,事實上,哪怕是代表政府送錢送物的部門,也未必能夠送好,送得讓當事人滿意,更未必能讓公眾滿意。比如,可能有某部門負責向民眾發(fā)送政府建造的福利房,如果該部門設計的分配制度與操作手法不公平,那公眾就很可能作出負面評價。另一方面,即便某機構的職能是進行嚴厲管理,但假如該機構執(zhí)法人員能夠依法、公正,則享受到優(yōu)良城市環(huán)境的公眾,怎會不做出良好評價呢?
因此可以看出,具體一個政府部門究竟是得到公眾的好評還是得到惡評,與其工作職能的性質沒有必然關系。真正決定公眾評價的,是該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方式。以城管為例,只要該機構工作人員嚴格依照法律授予的權限執(zhí)法,同時抱著一種人道情懷,那作為執(zhí)法對象的當事人,絕大多數(shù)會配合執(zhí)法——大多數(shù)商販是通情達理的。如此執(zhí)法,城管雖然是管人的,同樣可以得到好評。
現(xiàn)在,城管之所以在十幾個部門的測評中居于末位,不是因為它的職能是管人,而是因為有些工作人員在日常執(zhí)法中并沒有做到公正執(zhí)法。即使這樣做的執(zhí)法人員的數(shù)量不是很多,但眾目睽睽之下,也足以讓作為旁觀者的公眾對整個城管產生負面看法。
既然如此,得到公眾惡評的政府部門唯一可以做的事情,就是自我反省,進而進行制度變革,在自己機構內部設計出權力制衡機制,防范自己的執(zhí)法人員執(zhí)法不當。自我約束的政府權力,一定會得到民眾的好評,不管這種權力管理的是哪方面的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