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制藥巨頭輝瑞公司因故意夸大藥品使用范圍、邀請醫(yī)生打高爾夫、按摩、度假等進行不當手段推銷13種藥物,遭美國司法部重罰23億美元,這天量罰金一部分回流給各州公共醫(yī)療基金外,其中1.2億美元將由本案6名檢舉人分享。 分享1.2億、人均所得2000萬美元的6名檢舉人,5人來自于輝瑞的員工,俗稱“深喉”,另一名是醫(yī)生。假如沒有這些局內(nèi)人“深喉”提供的線索或情報,假如沒有這些“深喉”在司法部調(diào)查起訴過程中愿意出來指證,司法部很難在如此短的時間內(nèi)讓全球藥業(yè)大王服法,也很難讓這個藥業(yè)巨頭自愿選擇與司法部達成和解,繳納巨額罰金以免遭起訴。 嚴格地說,作為某種特定政治目的而提供情報但又不暴露身份的“深喉”,與我們在輝瑞案中那6名挺身而出、檢舉作證的“舉報人”,并不是一個概念。只不過,在懼怕打擊報復甚過物質(zhì)利益刺激的條件下,“深喉”的存在,也可以視為與“檢舉人”一樣的重要。 在美國,“檢舉人”被稱為“吹口哨者”,也就是周圍人就如裁判,一旦發(fā)現(xiàn)有人越軌,就吹哨提醒或警告,形成全民“善意”監(jiān)督的社會氛圍。 公司法人制度的誕生,使龐大如國家的公司獲得單一法人的法律地位,在這龐大帝國中,組織繁密,機構交錯,秘密交易橫行。對這些巨頭公司的監(jiān)管,光靠政府部門的力量,顯然是無能為力的,而一旦他們之間形成利益輸送鏈,政府往往會成為公司邁向壟斷和腐敗的推手。 美國從林肯時代就制定了“反欺詐法”,鼓勵個人揭發(fā)檢舉欺詐政府行為。這部也被稱為“林肯法”的代表法律,給美國走向良性政府治理提供了保障。 美國檢舉人分享罰金制度,是“林肯法”的實質(zhì)化,是美國有力地保護舉報人權益的一項重大舉措。該法案規(guī)定,司法部如果在收到舉報人投訴、告發(fā)并決定作為原告或證人參與起訴,舉報人可以分到賠償額的13%至25%;如果司法部不參與,舉報人可以自行調(diào)查、起訴,則可分到罰款的25%至30%。顯然,“激活”舉報人制度,一靠舉報人的公民意識,二靠罰款足夠高,使之能平衡、補償甚至獎賞舉報人的貢獻。 檢舉人分享違法者上繳的罰款,無涉于公共資源,這對我們是個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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