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修改個人所得稅中工薪費用的減除標準,并實行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之后,有關個人所得稅制調整就成為一個熱門話題。但直到目前為止,個人所得稅制的調整依舊局限于減除標準的設定之上,對于將目前的分類所得稅制改變?yōu)榫C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仍然著力不多。要實現(xiàn)公平稅負,改變個人所得稅征收與家庭收支之間不匹配的局面,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勢在必行。
財政部6月17日公布了《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報告,稱今后個稅起征點還將適時作出調整,并提及有關將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改革作為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但報告同時又認為,提高起征點存在困難群體和低收入者不僅不能得益,反而成為利益受到影響的主要群體的問題,由于沒有相應的征管和配套條件,理論上較為公平的稅制設計,在實際操作中反而可能帶來更大的不公。 4年來,我國已經(jīng)2次提高個人所得稅中工薪費用的減除標準,在一定程度減輕了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負擔。但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多數(shù)城市居民的收入來源十分單一,采用分類稅制征收,沒有考慮到不同家庭具體的負擔,造成了事實上的稅負不公,而近幾年的物價快速上漲,更使得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調整速度明顯滯后,加大了城鎮(zhèn)居民的負擔。 對于調整個稅起征點,一直以來就有意見認為對個人減輕稅負不多,而且可能會淡化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將對實際的稅制運行產(chǎn)生不良影響。這種觀念有失偏頗,事實上,個人在購買多數(shù)商品時,均承擔了營業(yè)稅或增值稅,部分商品亦含有消費稅,如果真要提高納稅意識,大可以通過在價格標簽上注明內含多少稅收即可做到,以這種方式建立的居民的納稅意識和觀念,恐怕要比個人所得稅來的直接有效得多。 這次報告認為,個人所得稅收入主要用于補助弱勢群體,如果扣除額提高過多,高收入者繳稅大量減少,國家財政收入也就減少,國家對低收入群體的補貼以及社保、教育、醫(yī)療等支出也都會受影響。 這些說法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并不能成為不調整個人所得稅減除標準的真正理由,統(tǒng)一提高個稅起征點必然會減少財政收入,但并不能因此就認為國家對低收入群體的補貼以及社保、教育、醫(yī)療等支出就會受到影響,畢竟,這種補貼和支出可以由其他的財政收入來分擔。至于報告提到的扣除標準提高可能導致高收入納稅人受惠更多的問題,筆者以為,完全可以通過改變個稅累進區(qū)間的方式解決。 按照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工薪收入現(xiàn)在20%以下所得稅率的累進區(qū)間過窄,5%一級僅有500元,10%和15%也分別只有1500和3000元。如果能夠將低稅率的累進區(qū)間拉大,而保持高稅率部分的累進區(qū)間在原有水平,就可以有效減少高收入納稅人受惠過多的情況。例如將5%一級增加至1500元,10%一級增加至2500元,保持15%一級累計區(qū)間不變,將20%一級由原有的15000元降低至13000元,以此計算,在保持2000元的減除標準不變的情況下,月薪為5000元的納稅人的稅負和減除標準提高至3000元時相同,為受惠100元,而月薪為10萬元的納稅人受惠則只有250元。通過調整低稅率檔累進區(qū)間的方式調整個稅,在名義工資逐步上升的情況下,應該可以避免超高收入的納稅人和中低收入的納稅人受惠差別過大的情況。而如果將提高起征點和調整累進區(qū)間相結合,那只要保持20%稅率區(qū)間內的適用收入不超過22000元,那么高收入人群的受惠程度并不會大幅度增加,而中低收入人群也能得到更多實惠。由此可見,在具體方案設計上多下點工夫,個人所得稅的調整想要達到在普惠中低收入人群的同時限制高收入人群受惠程度的目的,并不如報告所說的那樣困難。 說起來,無論是調整個稅起征點還是調整個稅累計區(qū)間,都只不過是權宜之計,未來仍然需要的是著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