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擔任寧陜縣交通局長期間,因通村公路建設出現(xiàn)嚴重質量問題,部分通村公路路基竟由木棍鋪墊,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田為斌被責令辭職。5個月后,他卻被擬任寧陜縣民政局局長,公示引起當?shù)馗刹咳罕姷馁|疑。(《華商報》3月31日) 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條件的,才可重新?lián)位蛘咛岚螕晤I導職務。”田為斌被責令辭職僅過5個月,還沒達到“一年以上”的最低時間限制。而且,田為斌被責令辭職期間都干了些什么?真是“實績突出,符合提拔條件”嗎?這些都欠給公眾一個合理的解釋。顯然,不管從實質條件還是程序來看,田為斌的復出都是非法的。 事實上,近年來問題官員悄然復出已成為一種引發(fā)社會爭議的現(xiàn)象。這些問題官員的悄然復出,使“責任追究”成為一種擺設,使“嚴懲”成為一句空話。它們在引發(fā)公眾的疑問和不滿的同時,也在損害政府部門的權威和形象,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問題官員并不是不能復出,但需要給公眾一個信服的正當理由,并且要遵循透明公開的民主程序。這個正當理由就是,問題官員在思想上確實對以往的錯誤有了深刻認識和悔改,在行動上用自己的實際行為,做出了有目共睹的突出實績,足以讓群眾原諒他以往的錯誤。而在程序上,首先是問題官員的復出必須廣泛征求民意,其次,問題官員的復出必須嚴格按照干部任命程序進行。問題官員復出要嚴把程序關,特別是公示關。這不僅是滿足群眾知情權、監(jiān)督權的需要,同時也是對官員是否符合復出條件的一次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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