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反壟斷法》甫一實施,北京律師李方平即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提交訴狀,訴北京網通公司利用壟斷地位對預付費用戶實行差別待遇。近日,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正式對此立案。
李方平在起訴書中指出,北京網通在報裝固定電話服務時,將客戶分為北京戶口和非北京戶口兩類,前者可以享受“后付費”待遇,而后者則必須
“預付費”。而且,非北京戶口客戶由此喪失了諸多優(yōu)惠服務的權利,其利益受到損害。他認為,北京網通的做法符合《反壟斷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 無疑,磨劍十余年方得以問世的《反壟斷法》為廣大消費者的維權活動打開了一扇法律的大門,可謂具有歷史意義。然而李方平律師能否在這個“中國反壟斷第一案”中勝訴,答案猶存懸念。 懸念的產生除了尚無先例參照外,《反壟斷法》立法中的缺憾是其主要原因。一直以來,我國電力、電信、鐵路、航空、銀行等領域壟斷程度較高。然而,從《反壟斷法》的行文看,其未對這些行政性壟斷本身有實質性的觸及,而是更多地對經營行為層面進行了反壟斷約束。 其實,北京網通之所以能夠在市場上敢于“說一不二”,關鍵在于其在當地市場上的“老大”地位。自從中國電信和中國網通簽訂了《競合協(xié)議》之后,兩者“南北分治”的格局昭然,消費者選擇服務供應商的權利被強行剝奪了。電信與網通兩大巨頭堂而皇之地劃分領地的行徑至今并未受到任何法律層面的約束,并為其在經營中的“隨心所欲”打下基礎。 根據《反壟斷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這就意味著,壟斷行業(yè)或部門的不當經營行為應由“上級機關”約束,而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對此沒有管轄權。那么,即便在此案中,北京網通推出的“差別服務”最終被認定為違法,也只能由其“上級機關”予以懲處。而所謂的“上級機關”能夠摒棄自身與電信壟斷巨頭經濟利益之間千絲萬縷的關系,以中立的姿態(tài)秉持公證決斷,為廣大消費者維權嗎?這不免令人擔憂。 毫無疑問,《反壟斷法》的出鞘有利于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氛圍。但是,立法中的某些缺憾卻令其威懾力大打折扣。盡管在條文上試圖有所避讓,但是《反壟斷法》在現實上其實很難繞開行政壟斷。李方平訴訟北京網通一案的最終結局令人拭目以待,因為它在某種意義上已經成為該法律現實市場威懾力大小的試金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