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業(yè)利益糾紛豈可以民生為要挾
    2007-08-02    葉檀(上海媒體從業(yè)者)    來源:新京報
  鄭州供電公司因電費問題與供水企業(yè)發(fā)生糾紛后,竟然拉下電閘,導致城市大面積停水,這種行為置民眾利益于何地?面對糾紛,地方政府不是及早采取措施化解爭端,反而漠然以對,直到停水事件發(fā)生,這屬于嚴重的失察和不作為。
  沒有什么比提供公共產品的壟斷企業(yè)以民生為要挾的行為更可恨的了。因為鄭州供電公司與鄭州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在電費交納上出現糾紛無法達成妥協(xié),7月31日中午,占鄭州供水量40%的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區(qū)域出現大面積停水,大約兩個小時之內,無數居民飽嘗斷水之苦。
  無辜的居民被當成了雙方博弈的籌碼,他們既未欠費,也未得到有關部門的預警,卻承受了斷水的痛苦。
  從全國范圍來看,這樣的事件不是孤例———7月17日鷹聯航空公司與中航油之間因為油費糾紛,導致375名旅客滯留機場,旅客成為雙方維護自身利益的人質。當然,如果不能從中吸取教訓,這種事也不會是最后一次。
  供電企業(yè)從保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在“向鄭州市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匯報了相關情況”之后,“勇敢”地拉閘停電。于是,引出了第一個問題,這家企業(yè)究竟是如何看待自身的公共產品提供者身份的?電力企業(yè)作為國有壟斷企業(yè),理所當然要承擔提供公共產品之責,不料,卻因為與供水公司的利益糾紛,在明知拉電必然斷水的情況下依然拉電,把民眾利益置于何地?此例一開,今后凡提供公共產品的壟斷企業(yè)都依此行事,那么,如何保障公共產品,政府權威將置于何地?由此引發(fā)的第二個問題是,據報道,在雙方發(fā)生糾紛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鄭州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卻消極以對。明知斷水對民生影響極大,卻依恃民生遲遲不作為,缺乏起碼的交易談判觀念,這不僅不符合公共產品提供者的身份,連最基本的市場理念都不具備,顯示出既非公益公司也非市場公司的一面。此次停水,鄭州中法供水公司同樣責無可綰。
  最后一個問題是,政府是公共產品供給的最后保障者,雖然具體產品由供水、供電等公司提供,但當地政府作為最終受托人,不能享有公共產品提供不周的免責權。報道說,雙方相持不下之際,供水公司消極以對,供電公司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市政府匯報了相關情況,鑒于民生問題的重要性,以及對于國有壟斷企業(yè)的管轄權,有關部門理應積極作為,牽頭組織談判,并進而形成多方認可的運作規(guī)則,保證公共產品的供應。
  但從報道中,我們沒有看到積極的符合公益或者市場的運作規(guī)則,直至最后形成公共產品提供者與管理者的雙重缺位,廣大居民遭池魚之殃。難道地方政府真的對保障公共產品無能為力嗎?如果地方政府對欠費者嚴厲問責,或者以公平招標的形式選任公共產品的提供者,事情不致如此。
  鄭州部分地區(qū)短暫停水事件表明,在一些地方,公共產品提供者與管理者的缺位已經到了嚴重的程度。從供電公司、供水公司到地方政府,均未盡到應盡之責,理應被問責。而作為公共產品與服務最終受托人,當地政府有失察與不作為之嫌。嚴厲問責、建立規(guī)則是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fā)生的前提,否則,公共產品與民眾只能成為相關企業(yè)博弈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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