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同價不同票"是一個法理問題
    2007-02-05    傅達林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認為站票應(yīng)該比坐票便宜,江西乘客丁昌祥將北京鐵路局告上法院,要求對方退還5元錢。在一、二審均敗訴后,丁昌祥提出再審申請,1月25日,他收到北京鐵路運輸中院的回復(fù),該院已受理此案。
    在目前司法獨立勢弱的環(huán)境中,在鐵路法院相當程度上還“姓鐵”的體制下,該案再審程序的啟動,本身就意味著司法在一定程度上的覺醒。但即便原告勝訴了,個案的判決能否突破鐵路部門“價格壟斷”的傳統(tǒng)?這些擔心依然存在。
    同樣的價格,享受同等的服務(wù),這是基本的法理常識。在民事、經(jīng)濟領(lǐng)域,公平是最核心的法律原則,它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同等價格同等服務(wù)。在同一票價下,購買無坐票的乘客并未享受到與座票相同的服務(wù),這顯失公平,明顯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理。
    鐵路部門或許會說,民法上還有一個自愿原則,我并沒有強迫你買同等價格的站票啊?墒且,自愿原則必須是建立在可選擇的基礎(chǔ)上。春運“能擠上車”已經(jīng)是萬幸,何來選擇買站票還是坐票的機會呢?
    鐵路部門還會拿出《鐵路旅客票價表》等一籮筐上級的規(guī)章文件來,證明其收費的合法性。但這些文件如果違背了《民法通則》、《合同法》的原則和精神,能夠作為判定“同價不同票”的合法性的依據(jù)嗎?
    鐵路部門還一定會在“同價不同票”的合理性上大做文章。
    但是,法治社會,行政部門的一切言行都應(yīng)當符合法理。無論找出多少“明文規(guī)定”,無論道出多少不得已的“苦水”,都無法改變行為本身的性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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