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商品房” 為何“不給賣”?
    2010-04-22    作者:張傳發(fā)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針對媒體報道的 “山西忻州限價房成公務員小區(qū),市直機關干部轉手倒賣牟利5000萬”,忻州市政府20日發(fā)布一份“情況說明”,稱干部所購小區(qū)非真限價房,無政策優(yōu)惠。
  “當日被監(jiān)督,當日回應”,網絡時代,地方政府應對新聞輿論監(jiān)督的速度越來越快了。不過,這個“越來越快”,有的是“聞過則喜,有錯必糾”,而有的則是“聞過飾非,一錯再錯”,而忻州市政府屬于后者。因為在這份“情況說明”中,忻州市政府的“情況說明”前后矛盾。
  既然 “忻州市世紀花苑小區(qū)項目從立項、征地、開發(fā)、建設、銷售是嚴格按照商品房程序辦理的,沒有動用公共財政進行補貼,也沒有享受任何政策性優(yōu)惠”,既然2008年2月15日,忻州市政府向省建設廳函報《忻州市住房建設規(guī)劃》中將世紀花苑小區(qū)項目列入了限價商品房規(guī)劃是虛假的,且“對這種虛報限價商品房的行為,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作出深刻檢查,并予以糾正”,那么,“情況說明”中說世紀花苑小區(qū)項目屬于商品房,當然是有道理的。
  忻州市政府應該懂得這樣一個基本常識——商品房首先是商品,而商品是能夠自由買賣的;既然世紀花苑小區(qū)項目屬于商品房,那么購房戶無論是誰,都有買賣的自由。然而,“情況說明”里卻有“經初步了解,取得世紀花苑小區(qū)購房資格的部分干部職工存在私下轉手倒賣牟利行為。對此,市委、市政府決定,由市紀檢委、監(jiān)察局牽頭,立即成立專項調查組,盡快深入調查核實。在此基礎上,根據(jù)上級有關政策規(guī)定嚴肅查處,發(fā)現(xiàn)一戶處理一戶。并以適當形式進行公布”。
  既是“商品房”,何來“不給賣”?這不是既賣“矛”又賣“盾”么?在我看來,如果真有這樣的“查處”,那說明世紀花苑小區(qū)項目就不是普通的商品房,而是原先報道的“限價房”。問題的關鍵,撇開“商品房與限價房之爭”,筆者想問的是,忻州市政府是怎樣在解決老百姓住房難的?
  “情況說明”里,忻州市政府稱“按兩年(2009年、2010年)計算,忻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可完成任務的60%,在全省處于領先地位”,也就是說,還有40%的“任務缺口”。這里,我們不說政府官員已基本上享受過“福利性購房”,姑且承認仍有少數(shù)年輕的公務員有“住房難”,世紀花苑小區(qū)項目均價每平方米2318元,與之一墻之隔的普通商品房項目均價每平方米3200元,那么,無論是公務員,還是普通老百姓,大家都應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忻州市政府地于市場價格團購的世紀花苑小區(qū),就應該以這個價格優(yōu)先賣給需要解決住房困難的百姓,為何專供公務員?
  網絡時代,信息開放,“情況說明”說得究竟有沒有道理,不是只憑忻州市政府“自說自話”的,廣大網友一眼就會看出其破綻。忻州市政府將天下人都當傻瓜,其實,真正的傻瓜還是他們某些官員——不敢正視事實存在的“限價房”,沒有勇氣承認“公務員享受特權”的錯誤,那只會在錯誤的道路上越滑越遠。

  相關稿件
· 鼓勵企業(yè)多供應中低價商品房 2010-04-01
· 商品房抗通脹是對失衡經濟的最大諷刺 2010-03-26
· [博客]商品房抗通脹是對失衡經濟的最大諷刺 2010-03-26
· 一種更公平設想 共有產權商品房 2010-03-16
· 政府從商品房領域“退市” 201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