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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1 作者:本報記者 葉鋒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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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等七部門近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下文簡稱《意見》),“公積金”和“保障房”由此實現(xiàn)“對接”。業(yè)內(nèi)人士認為,這一政策的出臺將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率,拓寬保障性住房的融資渠道。但是,“破冰”之后,公積金的使用安全和風險控制應成為重中之重。
“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政策引發(fā)了大量關注,其中有一種爭議較為突出:公積金的所有權屬于繳存者個人,將其用于具有公共性的保障性住房,是否侵犯了個人權利?
比如,有人提出: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既然產(chǎn)權完全屬于個人所有,公積金卻被用于建設保障性住房,這“有侵犯個人產(chǎn)權的嫌疑”。還有一位在北京工作的網(wǎng)友提出:“閑置的住房公積金中有我的一份,但我戶籍不在北京,建了經(jīng)濟適用房,我也無權分享這一政策優(yōu)惠。而且,要是投資就會有風險,我不想自己的錢被拿去投資自己無法獲利的事情!
對此,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試點不改變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所有權,不影響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根據(jù)《意見》,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試點實施方案時,必須征求繳存職工意見。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公布試點的建設規(guī)模、開發(fā)單位、建設成本、供應對象等內(nèi)容,接受社會和群眾監(jiān)督。此外,《意見》還指出,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條件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優(yōu)先購買或租賃。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高級經(jīng)濟師叢誠還認為,住房公積金通過放貸等資金運作,客觀上還能夠產(chǎn)生增值收益。這筆增值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成本以及留置一定比例用于風險準備以外,剩余部分還可以進一步用于全社會的公益性住房保障。
《意見》強調(diào),“嚴格控制貸款用途,實行?顚S;規(guī)范貸款審批程序,貸款資金實行封閉管理;加強風險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等是此次試點工作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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