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了云南綠大地的“前車之鑒”,再次出現的萬福生科案顯然更受關注。
與綠大地欺詐上市的“案情重大,性質極為惡劣”相比,萬福生科案明顯是“青出于藍而勝于藍”。因此,監(jiān)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上市公司、中介及其責任人員作出相關處罰是必然的。特別是,中國證監(jiān)會對平安證券開出保薦制度推出以來最嚴厲的罰單,廣受市場各方矚目,其積極意義與深遠影響都是不言而喻的。
其實,整個萬福生科案從監(jiān)管部門的處罰到平安證券設立3億元的補償基金,個中并不乏“亮點”。其一,平安證券等中介“保薦”萬福生科均“偷雞不成反蝕一把米”。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的業(yè)務收入被沒收,并被處以2倍的罰款。這些中介機構不僅失了利,更毀了其“英名”。而且,平安證券被暫停保薦資格3個月,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更是被“掃地出門”。
其二,以往保薦工作出現問題,一般被定性為保代的“個人問題”,利益最大分食者的券商及其它人員基本上都安然無事。而此次的萬福生科案中,不僅保代被罰款與撤銷從業(yè)資格,而且保薦業(yè)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項目協辦人等都被追究責任,這在此前是絕無僅有的。采取“連坐”制,在擴大了處罰范圍的同時,也更有利于形成威懾力。
其三,平安證券設立3億元補償基金,開創(chuàng)了A股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先河,值得肯定。通過設立補償基金的方式,那些深受其害的投資者利益更有了保障。立案難、訴訟難、索賠難是A股市場維權難的最主要表現,像當年的銀廣夏案,前后長達6年之久,再有信心的投資者也會被“拖垮”,從而放棄維權,這明顯不利于投資者維權與懲罰違規(guī)行為。
“史上最嚴厲的處罰”、上市公司責任人員被移送司法機關、平安證券設立補償基金等,看起來萬福生科案已經劃上了句號,但是,萬福生科案的結局并不“完美”。
首先,對上市公司的處罰太輕,監(jiān)管部門應責令萬福生科立即退市。警告與30萬元的罰款,對于圈到的4.25億元巨額資金來說就是毛毛雨。如果不造假,萬福生科沒法圈到這么多資金。而今年3月14日證監(jiān)會相關負責人在回應投資者維權時就曾表示,“要讓欺詐上市者直接退市、賠償投資者損失”。言猶在耳,對于萬福生科如此惡劣的欺詐上市行為,證監(jiān)會卻表示其“不會觸及終止上市的條件”,令人失望。
其次,利益受損投資者可能存在補償不到位的情形。盡管有了3億元的補償基金作“后盾”,而且只要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履行相關的程序就能得到補償,但對投資者來講,一方面很有可能因為時間的關系已忘記或對關鍵時點的誤解,而沒有選擇維權;另一方面由于股市持續(xù)低迷,投資者遠離股市根本沒有關注到相關的消息而錯失維權的時機;此外,也存在某些投資者因為金額太小而放棄維權的可能。但投資者的損失卻是實實在在的,而且是由于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的原因導致,沒有上市公司的造假與中介機構的未履行勤勉盡責的職責,投資者根本不會產生損失。因此,建議平安證券與中登公司等單位合作,由其主動對所有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進行補償。如此,則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