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內地基金市場不斷發(fā)展,持有人利益保護日益成為熱點議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jīng)委副主任委員、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院長吳曉靈23日在上海表示,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加大對基金持有人的保護力度。吳曉靈是在當日舉行的“2012中歐-華安銳智沙龍”上作上述表示的。過去四年中,吳曉靈一直致力于組織《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目前,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已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審。 吳曉靈表示,此次修法中,對于公募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主要通過降低持有人大會“門檻”、增加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權、區(qū)分公募和私募基金行為等途徑實現(xiàn)。 吳曉靈表示,鑒于公募基金參與者眾多,此次修法將持有人大會的“門檻”由原先的50%降至1/3。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基金份額低于1/3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5以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參加。 吳曉靈表示,目前內地基金產(chǎn)品主要為契約型基金,這種方式對投資者的保護并不完善。此次修法將通過引入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在中國語境下分別稱為“理事會型基金”和“無限責任型基金”,以增加對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權。其中前者由理事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負責,后者由基金管理人或與其有控制關系的機構擔任無限責任人。 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在于嚴格區(qū)分公募和私募行為。其中,公募基金除完善持有人大會相關制度外,還對信息披露等制度作了明確規(guī)定。 吳曉靈表示,過去幾年內地私募基金獲得了較快發(fā)展。此次修法,將通過明確私募基金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豁免條件下生存,為其提供作為金融產(chǎn)品的法律地位。 在吳曉靈看來,由于中國內地缺乏“財團法人”的概念,投資基金作為資金集合難以有明確的法律地位,這使得基金管理人在行使訴訟權時遇到障礙。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明確了基金的組織形式,實質上賦予了基金“財團法人”的地位。但她同時表示,要讓基金管理人真正行使訴訟權,仍需要《民法通則》作相應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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