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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3 作者:謝丹陽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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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fā)行體制改革征求意見稿出爐后,各位專家褒貶不一。原想討論一下新股發(fā)行的權力是否應當下放,但覺得問題應該提得更廣泛一點,即如何保護投資者利益及滬深交易所是否應當進行股份制改革并上市。 從全球的經(jīng)驗來看,早期交易所的形式多為會員制,旨在為會員們搭建一個交易平臺。交易所的收入通常用于改善這個平臺提高其運行的效率;交易所多為非盈利組織。1993年斯德哥爾摩交易所改制為盈利組織并上市,此舉并未立刻產(chǎn)生連鎖反應。但隨著IT行業(yè)的迅猛發(fā)展及全球化的進一步深入,全球主要交易所自1998年以來都先后改制以適應新的競爭環(huán)境,且其中大部分都已成為上市公司,唯有上交所、瑞士交易所、深交所尚未改制。改制后交易所間的收購與整合此起彼伏,全球證券市場跨地區(qū)競爭日趨激烈。 中國在人民幣國際化以及資本賬戶逐漸開放的大前提下,滬深交易所有必要對將來的國際競爭有所認識,準備改制。即便是當下,隨著大型國企上市項目趨于尾聲,深、滬交易所在中小企業(yè)上市資源上的競爭在所難免,不如盡早改制,以提高效率,更好地為企業(yè)和投資者服務。 改制后權責也更為清晰。比如,各交易所可以制定適合自身優(yōu)勢的上市和退市規(guī)則,審核上市資料是否齊備,同時也需責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適時、準確、公正,并需配合證監(jiān)會對可疑的各種行為進行調查。為了吸引企業(yè)上市及股民參與投資活動,各交易所都將有意愿提升上述各方面的素質。 當然,并不是說不改制交易所管理層就不能很好地面對競爭,但這是取決于誰坐在CEO的位置上。在格拉索任紐約交易所CEO時,雖然當時紐交所仍是非盈利組織,但他積極面對納斯達克的競爭,竭力擴大紐交所的霸主地位。他精力充沛且善于捕捉機會。 股民所關心的問題除了交易所的交投效率之外,更擔心的是他們的權益是否受到足夠的保護。從這一點來看,不論交易所是會員制還是股份制,也不論上市最終由誰來審批,其上市企業(yè)涉及金融欺詐的個案總是難免的。問題是股民在受到欺騙時能否討回公道。這就有待于法律法規(guī)和執(zhí)法方面的改善。鑒于小股民勢單力孤,中國有必要引入集體訴訟條例。 互聯(lián)網(wǎng)泡沫于2000年破滅后,2001年出現(xiàn)大量集體訴訟,其中有相當數(shù)量是對IPO過程中利益沖突及忽悠民眾的分析報告提出的指控。此類訴訟在法庭勝訴比較困難,比較容易的是當上市公司出現(xiàn)造假的情況。在安然(Enron)和世通公司(Worldcom)的集體訴訟案中,投資者分別獲賠72億美元和61億美元(當然其中一部分需拿來支付訴訟費)。在72億美元的判罰中,摩根大通、花旗及加拿大帝國商業(yè)銀行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其他挨罰的還有安達信,美洲銀行,雷曼等。所有在1997年9月9日至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倒閉為止這一期間購買安然股票的股民都獲得了賠償。 中國股民何時才能等到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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