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銀行PE模式遭受質疑 被指存利益輸送嫌疑
2011-06-14   作者:翁海華  來源:財經國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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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9日,光大銀行進行H股上市聆訊。按計劃,光大銀行此次IPO擬融資約60億至70億美元,并有望在7月份掛牌上市。
  這將成為內地第9家“A+H”上市銀行,同時對光大集團董事長唐雙寧來說,標志著光大集團四大戰(zhàn)場中的銀行戰(zhàn)場,已基本完成目標。
  但在金融控股的戰(zhàn)場上,唐雙寧依舊任重道遠。
  2010年8月25日,光大金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光大金控”)出資820萬元成立了光大金控(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光大北京管理”),后者作為GP(一般合伙人)身份管理一只規(guī)模僅1億元的人民幣基金——北京光大金控金能投資中心(下稱“光大金能”),并最終投資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蘇中電”)項目。
  但這只股權投資基金,其投資的項目以及操作模式,在市場上也受到一些質疑。

  定制基金

  “江蘇中電”是典型的Pre-IPO項目。
  按照原先的計劃,江蘇中電在2010年初完成私募,2011年第一季度報材料,年底完成IPO上市。
  再加上小股東一年的鎖定期,投資的基金只要3年時間就可實現完全退出。 “我們的基金存續(xù)時間就是3年!眳⑴c投資光大金能的南京當地PE機構負責人說。
  在江蘇中電項目上,光大金能承諾給LP(有限合伙人)的時間就是3年。3年沒有上市,就退還LP的投資資金以及支付相應的利息,同時退回管理費。據上述PE機構介紹,在基金投資的設定條款中,光大金能的投資是以債轉股的方式進行的。
  其中規(guī)定,如果江蘇中電沒有上市,那么江蘇中電就要支付光大金能相應的銀行利息。再加上退回的管理費,LP可以保證收回本金。
  工商資料顯示,此次光大金能投資1億元,認購江蘇中電2500萬股份,每股價格為4元。
  但LP的認購價格為6元/股。也就是說,LP除了投資1億元成立光大金能之外,還要額外支付每股2元的成本,即5000萬元人民幣。
  據悉,在這2元額外成本中,包括了基金管理費、托管費以及中介服務費,“打了個包”。
  在實際操作中,考慮到項目未能上市的風險,目前LP只是支付了1元額外成本,即250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假設江蘇中電沒有上市,GP方面只需退還4%的基金管理費,即400萬元,剩下的2100萬元為現實收益。
  對于LP而言,項目沒有上市,2到3年時間的銀行利息也可以基本補足上述的額外成本。另外對于江蘇中電,公司未能上市也是僅僅支付相應的銀行利息而已。
  有知情人士指出,實際上,光大金能是圍繞著江蘇中電成立的定制基金。知情人士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2010年3月江蘇中電完成第一輪私募,引進天津中科雙祥、浙江萬好萬家、上海復卿實業(yè)投資中心、上海明煦投資以及上海融高創(chuàng)投后,光大銀行南京分行根據此前與江蘇中電的貸款協(xié)議,要求指定PE投資江蘇中電。
  此后,光大方面相繼成立了光大北京管理和光大金能,并在2010年10月完成對江蘇中電的正式注資。

  GP背后的高管

  資料顯示,光大金能成立的時間是2010年9月6日,實收資本為10495萬元,基金存續(xù)時間為5年。
  作為GP的光大北京管理成立的時間為2010年8月25日,注冊資金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宋晉平。
  光大北京管理的股東分別為:光大金控持股82%,北京金控恒信投資管理中心(下稱“金控恒信”)持股18%。
  資料顯示,光大金控是光大集團“努力拓展金融服務平臺,完善金融控股集團架構的重要舉措”。公司為光大集團的獨資企業(yè),注冊資金12億元人民幣。
  根據光大集團的網站介紹,光大金控的主要業(yè)務包括,對產業(yè)基金、私募基金的投資;對企業(yè)股權投資;并購重組、債券融資、IPO、政府融資平臺等顧問業(yè)務。
  2010年5月,光大金控聯合中信產業(yè)基金投資了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后者成為光大金控試水PE業(yè)務的第一單。
  工商資料顯示,金控恒信的股東為5個自然人:匡小松、張華光、姚恒民、彭博以及李楚。
  相關信息顯示,匡小松是光大金控風險部總經理,張華光也是光大金控的管理人員,姚恒民曾任職中國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投資部副總經理、申銀萬國董事、世紀中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彭博為光大銀行投資與托管業(yè)務部職員。
  金控恒信股東與光大系密切關聯,是光大本身發(fā)展PE的需要,還是當中個人的投資因素,不得而知。
  6月7日,記者致電上述股東之一的張華光,其對此事諱莫如深,稱“(采訪)走正常的渠道”。
  資料顯示,金控恒信的成立時間為2010年8月16日,僅比光大北京管理早成立了9天。
  按照4%管理費計算,400萬元管理費,金控恒信能夠分獲72萬元。此外在江蘇中電上市后,基金獲得的投資收益部分,管理公司可以獲得20%分成,即金控恒信能分獲3.6%的收益分成。
  有分析人士認為,在目前“挖地三尺”才能找到Pre-IPO項目的PE市場,上述操作方式存在利益輸送的嫌疑。

  爭議“貸款+PE”模式

  光大銀行一位中層員工告訴記者,光大的風險管理是做得最好的,風險防控意識很強,“中間都是有防火墻隔離”。出身于銀監(jiān)會的光大集團董事長唐雙寧,在風險控制上的要求也很嚴。
  但光大的“貸款+PE”模式,仍受到一些市場人士的質疑。這些質疑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
  首先,作為光大PE平臺的光大金控,對于江蘇中電的項目,光大金控可以選擇直接投資,結果只是成立了管理公司(GP)。對于當時僅成立一年的光大金控,項目投資似乎比成立管理機構更迫切。
  其次,一般商業(yè)銀行與PE的合作,都是通過獨立的第三方PE機構進行,商業(yè)銀行只是在開發(fā)PE業(yè)務的同時,增加銀行的中間業(yè)務收入。但在江蘇中電項目上在外部資金(LP)確認的情況下,才成立光大金能。
  此外,在管理公司的股東中,金控恒信的投資方是源于光大系的一些高管,在江蘇中電項目上,這些高管已是事實上的利益受益人,涉及內部人交易。一位證券界律師告訴記者,證監(jiān)會審核IPO項目尤其關注股東取得股權的合法性,屆時中電公司必須如實披露與光大銀行、光大金能之間所有的協(xié)議,包括光大金能的合伙協(xié)議、光大金能LP與光大銀行的財務顧問協(xié)議等。即使光大銀行通過財務顧問或戰(zhàn)略合作等協(xié)議,努力使其獲得認股權的方式合法化。但光大銀行收取光大金能LP高額的認股權費用這項事實卻無法掩蓋,很可能成為江蘇中電上市的法律障礙。
  該律師指出,一旦中電上市不成功,光大金能的LP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追訴光大方面的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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