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被銀行通知有欠款,而她本人表示從未申辦過信用卡,銀行不得已將李女士起訴至法院,此案現(xiàn)已由北京市西城區(qū)法院受理。
原告某銀行訴稱,李女士于2009年5月12日在原告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并開卡消費,但沒有按期償還信用卡欠款,故訴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償還欠款。
而被告李女士與法院聯(lián)系稱自己從未辦過該銀行的信用卡,合約上的簽字不是本人所簽,表上的信息也不是本人寫的。但信用卡申請手續(xù)中的身份證復印件是本人的。
李女士回憶稱自己沒有將自己的身份證交給他人,但是曾經為找人代辦某些手續(xù)時將身份證復印件交給過他人,可能是他人盜用了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辦理了信用卡。李女士已經申請對信用卡領用合約上的簽字進行鑒定。
身份證是個人身份的證明,在很多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對于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也需要保存好,以防被他人盜用。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